住建部新规:征收拆迁中城管究竟有没有拆迁权?
导读:日前发生在河南省商丘市的“城管和公安打起来”事件中的核心情节是,当公安机关接报警赶到某棚户区改造拆迁项目的拆迁实施现场时,城管队员正在“维持秩序”,结果同为政府公职人员的双方因意外就打起来了,颇有些大水冲了龙王庙的意思。那么问题来了,在类似于棚改这样的征收拆迁项目中,城管究竟有没有拆迁房屋的权力呢?
我们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理清一下城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和依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之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据此“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原则性规定,城管这一队伍顺应城市管理的需要应运而生。不过从中我们可以很容易的理解一点:城管,是管“行政处罚”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2条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8条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10条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其一,城管不是哪儿都能管,它只能管“城市”范围内的事儿,农村的事儿管不了。故如果您的房屋属于农村宅基地上的住宅,即使涉及违建情形,城管执法部门也是无权参与处罚、拆迁的,更不要说合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了。
其二,城管不是什么事儿都能管,它只能管行政处罚,并同时实施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在诸如棚户区改造项目这样的征收拆迁中,如果出现“久拖不决”难以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征收方只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进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无权直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因此,在这一领域内,是不应当出现城管的身影的,城管参与征收拆迁,明显于法无据。
其三,实践中,城管管拆除违建是各地的通行做法,从严格的法理上讲这仍是可探讨的一个问题。但无论如何,城管也只能在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规定程序的基础上管拆除违法建筑,对待征收的合法建筑是无权插手涉足的。就河南发生的这起案件而言,无报道显示涉案棚户区房屋系违建,那么城管参与拆迁很可能是于法无据的。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根据有关司法实践判例,即使公安、城管只是在拆迁发生现场“维持秩序”,也属于“参与拆迁”的行为,就是违反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就河南省的这起案件而言,民警如果是接被征收人报警赶到现场调查核实情况,显然不属于“参与拆迁”,而是其依法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职责的行为。实践中,若再有城管执法人员上门威胁拆迁,作为被征收人的你可要提高警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