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维权中的听证程序,你应该这样申请!
导读:众所周知,在征收维权的程序中,申请听证权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实践中也被较多的运用。作为普通的老百姓,“听证”似乎是一个有些高深、专业的词汇,并不那么容易掌握其中的关键。那么,被征收人在对征收补偿心存疑虑时究竟该如何申请听证呢?这里面有哪些必要的规定需要了解和掌握呢?本文,在明律师为大家简明扼要的梳理这一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旧城区改建项目有听证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1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这里的“多数”,通常理解为半数以上。
基于此,各地方的征补规定均对被征收人的听证权有所深化、拓展。如《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15条就规定,只要是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区(县)人民政府就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律师等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事实上,城市房屋征收中的听证会,主要是基于旧改项目,针对征收补偿方案合法、合理性的。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批前或批后听证一次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十一)项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也就是说,在征地报批前,只要农村村民对征地告知书中涉及补偿标准的内容有疑问,就有权申请听证。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19条规定,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20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对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要求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据此,只要农民按规定申请了,国土部门就不得拒绝组织听证会。
关于提出申请的期限,《规定》第21条的要求是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不过实践中,如果告知书上写明了更长的期限,则以告知书上列明的为准,10个工作日的比较多见。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9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那么批前和批后的听证能否重复、二次申请呢?我们不难看出,这两个地方的听证实际上针对的是一个问题,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所确定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那么,如果批前被征收人申请了,批后就一般不能再申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十一)项明确指出,为缩短征地批后实施时间,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公告中群众再次提出意见的,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征地。而实践中,对于被征地农民二次申请听证,法院也持不支持的态度。
那么,被征收人究竟该如何申请针对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呢?《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23条规定,听证的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二)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三)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第24条规定,听证机构收到听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当事人补正。实践中存在的反复要求补正,一次只告知一项不齐备事项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而如果国土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同意举行听证的,后面的步骤,被征收人只需按照国土部门下发的《听证通知书》即有关告知要求走即可。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听证程序在征地拆迁维权中的地位是不容轻视、忽视的。实践中,听证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为被征收人解释征收补偿安置政策,被征收人有望通过参与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全面了解涉案项目的补偿安置规定情况,做到知己知彼、心中有数,这对于被征收人后续的维权、协商谈判非常有帮助。故此,对于面临集体土地征收的农民朋友而言,只要你对征地补偿安置存在疑惑、担忧,你都可以行使这一权利,确保自己的补偿安置走在法治的轨道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