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征收,企业停产停业损失究竟怎么补?原来有两种补法!
导读:在征收拆迁中,企业所遭受的影响显然要比一般住户大得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为较为先进的行政法规,自然对此问题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那么,在维权实践中,广大企业主究竟能够获得怎样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呢?它的计算原则又是什么呢?
如此具体的问题,590号令上并无直接的规定,故广大企业主需要关注的是各地方的涉征收补偿规范性文件。根据在明律师的归纳,企业在遭遇征收时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停产停业所造成的经营效益损失(实际财产损失)和因停产停业产生的职工生活补助费。
【经营效益损失:“一刀切”与自行举证全面补偿并存】
关于企业的经营效益损失,实践中“一刀切”式的规定和由企业主自行举证的全面补偿相并存。
根据《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14条之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征收房屋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进行补偿。计算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当依据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简言之,这里采取的“被征收人举证下的全面补偿标准”——损失究竟是多少,企业主需自己举证来证明。譬如你主张上千万的停产停业损失,那么得先看你有没有纳那么多的税款。如果拿不出证据来,那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也是无从进行评估的,你的主张也就不能实现。
《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第4条规定,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经营性损失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房屋被征收前的经济效益等因素制定。
据此可知,对于企业主而言,能举证的一定要积极举证,才能把握获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主动权。反之没证据,让征收方定,那人家定多少就是多少,反正在补偿项目上没“漏项”,企业主就很容易不满意了。
“一刀切”的标准就比较简单了,即不考虑涉案房屋的上述那些因素,简单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一笔停产停业损失费,多者归己少了也就这样了。譬如《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第5条就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具体比例由各市县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按上海市的规定,这个比例就是10%。
另一个问题是,补多长时间的损失呢?征收是“一过性”的行为,故此不可能补你一辈子的停产停业损失,拿了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款后你还可以很快另找地方经营起来。前述贵州省的《指导意见》第5条进一步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第4条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3—6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和职工失业补助;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了非住宅临时安置房的,按照第4条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3—6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和职工失业补助;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逐月计发经营性损失补偿和6个月的职业失业补助。
【职工生活(失业)补助:按人按月计发】
除去经营效益损失外,还有一笔补偿就是前文涉及的“职工失业补助”了。它的计算方法各地是比较统一的。
前述河北省的《实施办法》规定,停产停业的职工月生活补助费,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停产停业职工数量以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发放停产停业生活补助费期限按6个月计算。
而贵州省的《指导意见》则指出,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每月的职工失业补助。显然,这个规定更有针对性,它不是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直接算的,而是考虑到了不同企业之间职工收入的较大差异性。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企业主的是,结合各地的实践情况看,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费用多寡关键看被征收人的举证情况。能举证的一定要举证,这样补偿才能上得去。同时,广大企业主一定要注意依法守房,避免房屋遭不法强拆。否则一旦机器设备被埋压毁损而自己又尚未来得及对内部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固定,则被征收人可能陷入举证困难的窘境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