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知!这样的评估机构才有权对你的房屋实施评估!
导读: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房屋价格评估是居于核心地位的一个重要法定程序,将会直接影响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认定,进而反映在被征收人最终所能获得的补偿安置数额上。以往,广大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如何提出异议、救济比较关心。本文,在明拆迁律师为大家浅析另外一个必须注意的问题:什么样的评估机构才具有对你的房屋进行评估的资质?
评估机构都有哪些资质等级?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5年修订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是调整这一领域问题的部门规章。其第8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分级标准很复杂、系统,包括某一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连续年限、拥有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完全估价的历史业务量(多以面积为标准认定)以及该机构遵守有关职业行为准则的情况等。简单的理解,一个评估机构刚刚依法设立时,其资质等级应当核定为三级,并设立1年的暂定期,而不允许直接“越级”设立。具体的标准,大家可以查阅《办法》的第10-12条,这里不再赘述。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得这样!
那么,究竟哪一级别的评估机构才有权对房屋征收活动实施评估呢?《办法》第25条明确规定,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房屋征收、在建工程抵押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也就是说,一家评估机构只要经过了暂定期的考验,成为了具有三级资质的评估机构,就有权被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成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了。
各地方对于房屋征收中评估机构的选择都有更细致的规定。譬如《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就规定,经查实,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一系列不良监管记录的,不予列入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已列入的,退出机构名录。退出后两年内没有发生不良监管记录的,可以再次申请列入机构名录。这些“不良监管记录”的情形有:
(一)因评估问题侵害国家和个人利益,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评估问题导致相关人员提出复议、诉讼,被相关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定存在问题的;
(三)因评估问题被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认定存在问题的;
(四)被选定参与房屋征收评估业务,无故拒绝承接评估业务或转让、变相转让评估业务的;
(五)出具虚假或有重大错误评估报告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北京市的这一《选定办法》还规定,列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的评估机构,评估业务量超过一定标准时将不能承接新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其中一级资质2000户,二级资质1000户,三级资质500户。
前述住建部《办法》第40条指出,房地产估价机构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及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估价机构资质的许可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住建部门)。故此,在明拆迁律师要提示大家的是,对于实践中在一些法治不健全地方经常出现的评估机构参与组织虚假评估签字,随意要求征收范围内一些非被征收人本人的人员在与评估相关的文件上代签字的做法,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发现,第一时间进行举报。对有关部门特别是当地住建部门查处不力的,可及时依法提起复议或者诉讼。一旦房地产估价机构被认定存在上述违法情形,其就将被面临清出征收评估队伍的后果,这将会对该领域法治环境的改善起到重要的监督、支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