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典型案例解析:以拆除危房名义拆迁,行不通!
导读:在征地拆迁实践中,以不当行政目的通过其他借口、事由意图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情形可谓令人深恶痛绝。“无违建,不拆迁”的“被违建”是一类,以排除安全隐患为由的拆危房促拆迁也是一类。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8起征收拆迁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极具代表性的“被危房”案件。那么,这份最新指导性判决中究竟反映出应对这一问题的哪些关键呢?
我们还是来回顾一下这起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0年,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对向阳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王江超等3人所有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后王江超等3人与征收部门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11月19日,长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2015年4月7日,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鉴定,认定涉案房屋属于“D级危险”房屋。同年4月23日,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九台区住建局)对涉案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在催告、限期拆除未果的情况下,九台区住建局于2015年4月28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王江超等3人对上述紧急避险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紧急避险决定无效、责令被告在原地重建房屋等。
【裁判结果】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紧急避险决定所涉的房屋建筑位于农用地专用项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应按照征收补偿程序进行征收。九台区住建局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对涉案房屋予以拆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一审判决撤销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但同时驳回王江超等3人要求原地重建的诉讼请求。王江超等人不服,提起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房屋应当由征收部门进行补偿后,按照征收程序予以拆除。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而本案系当地街道办事处申请,主体不适格;九台区住建局将紧急避险决定直接贴于无人居住的房屋外墙,送达方式违法;该局在征收部门未予补偿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作出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不符合正当程序,应予撤销。但王江超等3人要求对其被拆除的房屋原地重建的主张,不符合该区域的整体规划。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此案,在明拆迁律师认为有4大问题值得被征收人注意:
其一,对划入征收范围的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程序违法,行政目的不当。意即被征收人要能够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村务公开,收集征收的有关公告、通知等途径证明涉案房屋确实在征收范围内的事实。本案中当地国土部门已经下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而又没有选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正路”实施司法拆迁,无疑是赤裸裸的行政违法,颇有些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意味。
其二,危房认定的启动主体不合法。这是针对“危房”这一借口合法性的否定。《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据此,只有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才有资格申请危房鉴定,街道办并无此资格。总之,针对“危房”“违建”这类定性、处置的合法性审查,是此类征收维权的另一个重要关键。
其三,紧急避险决定未依法送达,拆危存在程序错误。在明拆迁律师曾多次强调过送达这一步骤在征收维权中的重要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据此,在被征收人不在家的情况下直接将文书贴在墙上的做法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而送达行为不合法将成为导致拆危行为违法的关键点之一。
其四,“先拆房,未补偿”,严重违反征收基本原则。应该说这是“被危房”“被违建”类案件所追求的结果。征收方采取此办法的目的就在于控制征收补偿成本,因而很难严格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原则。上来就拆,拆完了再说的做法,也已被最高法就多起案件的判决予以了坚决的否定与惩戒。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最高法选择的这一典型案例充分表明,这类“为了节省工期,对于已经启动征地程序的房屋,错误地采取危房鉴定和强制拆除的做法,刻意规避补偿程序,构成程序滥用,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做法背后的真实用意已被包括最高院在内的法院所识破。日后再想采取这一“阴招”拆迁,恐怕只会越来越行不通,越来越困难重重。这无疑是广大被征收人的重大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