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万现金堆成墙!高额房屋征收奖励金真的靠谱吗?
导读:5月5日,广州市海珠区某村开始发放第一笔《城中村改造房屋补偿安置方案》表决过8成的奖励金。当天先发放6个社村民,预计1200多名村民,三天共发放3229人。奖励每人2万元。5月5日-7日发放1万/人,剩余1万/人将在6月30日之后发放。该村改造总用地151.42公顷,规划建设总量436.27万平米,相当于2/3个珠江新城。在发放现场,1200万元现金堆成一堵钱墙摆在台上,形成很强的视觉和心理冲击。
近些年,拆迁奖励是征地拆迁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一种常见的促签方式,很多被拆迁人对高额的奖励金既渴望又心中不安,很想知道这些奖励是不是真的划算,其中又是否隐藏着陷阱。本文,在明拆迁律师就结合这1200万的“钱墙”跟您聊聊奖励金的问题。
征收奖励金合不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这个规定设立的初衷是以一定金钱鼓励的方式加快被征收人按期搬迁的速度,保证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所以,设立拆迁奖励的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快搬迁工作进程和减少“钉子户”的现象,但在具体操作中,所谓的奖励金却渐渐开始变了味儿。
奖励金的现状及其实质
在很多地区的拆迁实践中,奖励金在拆迁安置补偿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奖励金已经变成征收方的征收利器。很多被拆迁人看着高额的奖励金随着时间流逝一点点变少,变得越来越焦虑,想着反正拆迁补偿标准已经确定,再拖也提高不了多少,反而到最后奖励金都让别人领走了,就坐不住慌忙签了字。更有甚者,征收方实行“连坐式奖励”:一个单位的居民都签字的,每户多奖励几万元;一栋楼的居民都签字的,再额外奖励几万元……这样,那些不想签字的被拆迁人无形中就会遭到已经签字的被拆迁人的敌对和仇视,在街坊四邻的变相绑架下,最后也不得不签字了事。
那么这些高额奖励金是从哪来的?真的是额外给的吗?实际上绝大多数都不是。所谓“征收补偿费用”依法是要在项目启动前足额到位的,这笔奖励金费用同样出自其中。这叫做“羊毛出在羊身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收方给出的补偿一般不应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实践中很多征收方给出的补偿价格其实是远低于这个标准的,即使加上奖励金的金额,总额也依然低于应该给予被拆迁人的补偿。也就是说其实这些奖励金实际上是从被拆迁人自己身上压榨出来的。然而,很多人由于对拆迁并没有多少知识和经验,他们认为的公平合理经常来源于跟其他被拆迁人拿到的补偿做对比,结果这种表面的合理就掩盖了实质的不合理,很多人吃了亏还沾沾自喜以为占了大便宜,实在令人唏嘘不已。
面对“钱墙”的应对策略
那么,面对拆迁方来势汹汹的奖励金攻势,我们又该怎样合理应对呢?
首先,理性思考、冷静抉择。高额奖励金确实是诱人的,看着周围的街坊四邻纷纷签字也很让人心里不安,但是如果没有理性分析就凭一时冲动签了字,补偿协议里所有那些不合理的条件最终也都是要您自己承担结果的,街坊四邻谁也替不了谁,最终受损失的还是自己。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千万不要被他人的行为干扰了自己的判断,脑袋要长在自己的脖子上。
其次,判明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合理。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前,大家务必要确定协议书上的总的补偿数额是否为合理的市场价格,并且注意是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参考,有些征收方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前就进行房屋价值评估,很长时间之后才正式公告征收决定,这样估价出来的房屋价值很可能是低于应补偿的数额的,被征收人对这个问题也要重视,否则很可能糊里糊涂吃了大亏。
再次,坚持先补偿、后搬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大家不要为了拿奖励金,而听信征收方的各种说辞,在还没有拿到补偿之前就交了钥匙搬出房屋。要知道没有了房子,也就失去了牵制征收方的重要砝码,之前承诺的种种条件能否落实也就难说了,最后很有可能奖励金是有了但是应得的补偿却没有拿到,这样就因小失大了。
就报道中的这1200万元“钱墙”而言,在明拆迁律师想啰嗦两句:
其一,从报道中看,涉案城中村改造项目仅仅是补偿安置方案表决过了8成就开始“发奖励金”,这一做法与590号令设立奖励金这一事项的立法目的是有差别的。590号令规定的奖励金是奖励那些签订补偿协议后按期搬迁的被征收人的,而此时至少是房屋征收决定已经作出了。本案中仅是8成被征收人同意方案就开始奖励,事实上是对被征收人提出意见权利的变相压制,与立法初衷相背离,属于典型的“不解决问题,只解决提出问题的人”——试问,你究竟是让不让老百姓提意见呢?提了,不给奖励了,谁还会去提?
其二,1200万元摞成的一堵墙的确贼壮观,不过请注意,不是这一堵墙都是你的,你不最多只能拿走2万么……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如果发现补偿数额和自己的心理预估相去甚远,一定要及早采取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切莫贪图眼前的小利而最终失去了应得的补偿,被“从众心理”所戕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