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贴的征地公告又被撕下来,被征地农民权益岂容如此侵犯

导读:“那公告刚贴上,一群人围在那里对着一通拍照,拍完了又给撕下来了,这叫怎么回事儿啊?”面对被征地农民如此这般的咨询,专业代理征地拆迁类案件逾10年的在明律师深感哭笑不得。那么,遭遇如此奇葩的事情,被征地农民究竟该如何应对才能维护自己在征收中的知情权利呢?公告了如同没公告一样,这种情况下政府还能责令被征地农民交出土地吗?

这一桥段来源于在明拆迁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村委会与征收方已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大批村民得知协议内容后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并集体委托两位律师维权。对于很是关键的征地告知程序,上百位村民均明确表示压根儿也没见过所谓的“拟征地公告”或“征地告知书”,更没有被告知有权提出意见乃至于申请听证。然而到了庭审中,村委会竟出示了张贴有关公告的照片作为证据以证明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已经履行了公告的法定职责,是村民在看到公告后自愿放弃了提出意见或申请听证的权利。那么,拟征地公告究竟是怎么回事,它在征地中的地位为何如此重要呢?

拟征地公告,有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此即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听证”程序中的“告知与听证”,其意思很容易明白:首先由征收方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其后被征地农民就能够享有提出意见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了。没有“告知”,也就无所谓“提出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进一步指出,征地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征收农民土地要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地报批前认真履行程序,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征地告知要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被征地农民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结合以上自然资源部的两份规范性文件可知,批前的拟征地公告或称征地告知程序是有依据的,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必须不折不扣的予以执行。而本案中村民们看到的“刚贴上又撕下来”的做法,无疑是与上述规定的公告方式不符的,是典型的为欺瞒群众自导自演的公告闹剧。

批前的公告为何重要?批后公告的不能替代吗?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为缩短征地批后实施时间,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公告中群众再次提出意见的,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征地。也就是说,批前程序设立的目的之一就是省略批后程序,一旦被征地农民被认为在批前就“自愿放弃”了提出意见,那么到了批后再想提,对不起,很可能没人负责听取了。且从征收维权的时间维度上考量,批前就提出意见、要求听证显然会给被征地农民预留更大的维权空间,而对征收方带来更大的补偿安置方案拟订压力。一旦到了批后,就属于老百姓说的“屎到屁股门”,顾不得什么姿势了。

至于这种“贴了马上撕下来”的情形,被征地农民完全不必担心征收方没地方弄“民意征询”材料去,材料是一定要齐备的,否则征地项目也无法依法获批,通常人为制作一些就可以了,签字、手印一般都很全。

未进行征地告知,政府还能责令交地吗?

答案是肯定的,能,至少法院是这么认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市、县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而前述两份文件的层级仅是国务院部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并不是《土地管理法》或《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即使征地告知环节缺失,仍可由批后的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弥补、替代,故被征地农民以没有批前告知、没提意见等为由要求撤销责令交地决定,实践中很容易被法院驳回。

好消息:《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拟将批前征地告知入法!

2017年自然资源部曾对外发布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第46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主要内容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这一修改无疑将实现法律与前述规范性文件内容上的对接,使得“拟征地公告”成为征收土地的法定必经程序。到那时,再出现类似“贴上又撕下来”的情形,农民就将有权拒绝交出土地了。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当下的征地实践中,农民在批前的知情权、参与权的实现仍是非常困难的,很多情况下征地都是在农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暗箱操作,暗度陈仓完成了报批的一系列程序,而直接以“不得阻挠”的征收土地公告之面目出现在村民们面前。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努力争取在项目启动之前知悉有关情况,及时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及时提起政府信息公开和村务公开申请,将维权的时点大幅前提,为自己争取更加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创造尽可能理想的条件和空间。实践中,在明律师曾在案件代理中帮助村民直接换掉过涉案的村委会班子,取得了极好的效果。而熟练掌握向乡、镇乃至县政府举报村一级的不作为行为,向监察委员会反映有关村干部渎职的情况等,也是被征地农民不得不具备的维权本领。

只是就目前而言,法院仍然可能认为,这不是有公告的照片吗?说没公告显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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