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的被征收人不知道,违建处置竟还有这种规定!

导读:通常情况下,被征收人比较熟悉的违建处置规定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捎带还可能涉及其他一些零散的法律规定。但事实上,这些“法律”层级的规定多是一些原则性、基础性的规定,而在具体实践操作时地方政府多会适用自己制定的地方性规定来对一些程序、步骤进行细化。对于这样的一些细节,广大被征收人是不可掉以轻心的。那么,究竟有哪些被征收人不知道的细节可能影响你的“被违建”房屋呢?

细节一:拆除违建三部门是这样分工的!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可知,有权在规划区范围内拆违的是3个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那么,这3家究竟如何进一步划分权责呢?《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作出了如下细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下列违法建设: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的城镇建设工程;

(三)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

(四)其他不属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的违法建设。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前款第(二)项中所列规划文件的城镇建设工程。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违法建设,但在撤销乡镇人民政府设置街道办事处的区域内的乡村违法建设,已经取得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查处。

我们把这一职责划分总结一下就是,大部分无证的“违法建筑”是由城管部门负责查处的;有证或有部分审批手续的“违法建筑”则由规划部门直接查处;地处某某乡、某某镇范围内的乡村违法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但一旦这个“乡镇”改名叫某某街道办了,查处违建职责就自然转移给另外两个部门了,街道办不能查处违建。

细节二:拆除违建允许断水断电?

我们都知道,拆迁中是严格禁止采取断水断电等逼迁手段迫使被征收人签协议的。然而对于拆违,一些地方却可能有其特殊的规定。《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办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房屋产权证明,对没有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房屋产权证明的,不得提供相应服务。第13条规定,城镇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限期拆除决定及逾期未拆除的情况报告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并确定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等配合单位的职责。据此,负责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一是事前对违建不得提供服务,二是事中要对拆违工作予以配合。但这里的“配合”依规只能在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才能开展,而不得前提到行政决定的法定救济期限内。

《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故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作出后的6个月内,行政机关依法是不得要求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对拆违予以“配合”的。

细节三:责令限期拆除的“期”究竟是多久?

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强制法》第44条为违建当事人保留了最长6个月的起诉期限: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此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6个月的起诉期限。我们认为,若行政机关在15日过后就组织拆迁房屋,则涉嫌拆迁行为违法。必须要等到6个月的起诉期限经过,才能启动强制拆除程序。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指出,在法律法规对拆违问题的规定存在矛盾、冲突时,被征收人要有意识地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规进行引用,这是一项重要的维权原则。闫会东律师则表示,实践中“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期满后地方政府部门往往会直接发公告实施行政拆迁,而不会再进行“书面催告、听取陈述申辩”这样的步骤,更不会有强制执行决定这回事。而这一惯常做法显然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不相符合,系被征收人可供捕捉的重要程序违法点。而违建拆除所应遵循的法律程序究竟有哪些,事实上至今仍是一个存在巨大争议的问题,不同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所依据的法律都会有所不同。这就需要遭遇“被违建”的被征收人及时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利用拆迁律师的丰富实践经验来对有关规定进行综合、统筹的考虑与运用,尽力挖掘其中对自己一方有利的因素,为挫败“以拆违促拆迁”的图谋不断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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