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收藏!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合法吗?4大关键审查点一文奉上!
导读:在纷繁复杂而又牵扯到农民未来生计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征收行为究竟是否合法将直接关系到老百姓所能拿到手的补偿安置。那么,被征地农民究竟该从哪些方面对涉案项目进行审查呢?本文,在明律师为大家奉上经长期实践检验的4大关键点,相信会让大家的依法维权更有针对性……
关键审查点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而言,“方案”无疑是一个征收项目中最敏感、最重要的文件。因为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叫“方案”的都是直接规定被征收人所能获得的补偿安置的,属于征收项目的必备材料,没有就是违法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方案,在明律师提示大家要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其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征地依法报批后产生的材料,但绝不意味着对其的审查只能在征收土地公告之后展开。《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项就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第(十一)项进一步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由此可知,所谓批前“征地告知书”的主要内容事实上就是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故被征收人一定要在批前的这一阶段中及时对这些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这要比到了批后才知道有利得多。
其二,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来进行审查。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这一方案的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从实体层面,被征收人要注意审查公告方案中的补偿事项是否全面,是否存在实践中较常出现的没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情形。同时,要着重关注补偿标准是否依照自然资源部的规定每2至3年更新一次,并及时查阅所在地的相关规定作为重要依据。对于补偿标准畸低的情形,被征收人要及时行使提出意见、要求听证的权利。
从程序层面,被征收人要注意方案公告的形式是否合法,尤其是是否存在以补偿安置手册的发放代替公告的做法。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关键审查点二:是否存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违法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要合法征地就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获得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的征地批复,这才叫“依法报批完成”。未获得征地批复即动工占地、拆除房屋的行为即为“未批先占”;只批复了1000平方米却实际占用了10000平方米,即为“少批多占”。
对于此类典型的土地违法行为,被征地农民的维权“规定动作”是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土地违法查处申请,要求其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责令停止占地、施工等违法行为,进而获取与征收方就补偿安置事宜进行协商谈判的机会。实践中这类申请的效果有时并不十分理想,很多地方的自然资源部门迫于其“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尴尬身份和项目建设的巨大压力,往往对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查处申请消极应对甚至干脆选择不作为。也有时它们会选择主动与专业征收维权律师进行口头沟通,对涉案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难度“大倒苦水”,表示为了确保那些“重大民生建设项目”的按时推进自己也十分为难。此时,被征地农民倒是没必要“一根筋”地坚持要求其履职查处或直接起诉其行政不作为,只要能据此而搭上与征收方协商谈判的平台,维权的目的就已经实现了。
关键审查点三:遭遇违法逼迁、偷拆时立即报警
有逼迁和偷拆的项目,自然是不合法的项目,这是小孩子都懂的道理。问题在于,要做到面对逼迁甚至偷拆时坚决拨打110报警求助,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出于各种顾虑、误解,而自顾自地认为警方和征收方都是一家子,报警也没用,进而放弃了这一重要而有效的关键审查点。通过报警,被征地农民可以将公安机关拉入到征收维权的大局中来,利用其不作为、乱作为的可能违法点获取与征收方协商沟通的契机。可以说,公安机关虽不能直接解决补偿安置矛盾,却是打开这类矛盾的关键钥匙。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之规定,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行为要依法严格禁止。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到场“维持秩序”的说辞并不能成为公安机关违法行为的借口,维持秩序也是参与拆迁的一种形式。
关键审查点四: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之规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最后一步,其后便是司法强征登场。被征地农民要对这一文书保持高敏感度,一旦见着要及时依据最高院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条款对其进行审查。审查也就是两个角度:其一,实体上,征收方是否依法履行了补偿安置职责;其二,程序上,征收土地的程序步骤是否严格合法。具体内容大家可以查阅《责令交出土地,你交,还是不交?》一文,兹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