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三函”,你的征收项目遇到这种新模式了吗?

导读:一会三函模式是北京市政府为了推进城市副中心建设而发起的一种简政放权方式,其目的主要是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该模式推行以来已经陆续推广到各个区的一些重点公共项目,为开发商提供了一整套的简化流程。在明律师代理的丰台区的一起征地拆迁案件中,当事人家周围正在进行地基施工。为了掌握更多信息获取案件的主动权,团队律师助理查询到该项目属于区政府年度规划内使用“一会三函”模式的项目。那么,究竟什么是“一会三函”呢?

2016年8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审批试点改革方案》),积极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着力推进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由此,一会三函模式出世。一会三函的初心是为北京城市副中心的加速建设保驾护航,在审批手续上尽量简化,充分体现了政策工具的优势。

作为特例,一会三函模式具体的适用范围在一开始就被作出了限制。其范围一是适用于北京城市副中心道路、停车设施、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及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二是中央国家机关在京重点建设项目,本着协调沟通、保障重点的原则参照执行。试点期限也被限定为3年(从2016年5月13日起算)。之后,顺义、昌平等区内一些项目被陆续确定为一会三函的适用项目。据笔者从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了解到的信息,目前北京市大部分区都有一些项目在适用一会三函模式。比如密云区的人防工程建设、昌平区的养老中心项目建设、顺义区现代有轨电车T2线项目都采用了一会三函模式,采用一会三函模式的项目数量也在逐渐增长。

一会三函模式,作为贯彻简政放权的具体执行策略,在实行方式上,事实上是将各个部门的权力进行了整合从而达到步调一致的目的。具体而言:

一会:

集体会议审议决策。由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各区提出本行业拟纳入审批改革试点范围的项目,于每年年初汇总相关意见后,制定纳入试点范围的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最终由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三函: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根据现有规定来看,只有确定项目主体,办齐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环评、水评等前置审批事项,主管部门批复立项后才能向项目单位拨付前期工作经费,开展勘察设计招标、设计方案等前期工作。但是改革之后,流程发生了极大改变。只要是经过上述“一会”审议通过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即可按照立项权限,向项目单位和有关审批单位制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确定项目主体。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按规定拨付前期工作经费,并督促项目单位开展环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编制以及施工招投标等前期工作。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由规划国土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先行审定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并出具审查意见。项目单位可依据审查意见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待手续齐备后,即可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样,就可解决没有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就无法履行后续一系列施工建设程序的问题,项目单位依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即可办理施工招投标、施工登记等。

施工登记意见书,按照现有规定,项目单位需具备国土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资金证明、投资计划等13项前置审批后,住建部门才能核发施工许可证。改革后,规划国土部门出具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项目单位即可申请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登记等手续。在项目单位取得用地批准手续、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相应确认文件、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依法确定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予以办理施工登记,项目即可先行实施。也就是说,项目单位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的13项前置条件,只要满足基本的4项前置条件,即可开工建设。

对于建设项目来说,被一会三函跳跃过去的20多项审批手续并未取消,而是在项目推行过程中同步进行办理。作为改革试验田,北京城市副中心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从立项、规划、用地、招投标、施工等全链条简化办理手续。此外,一会三函模式的施行,还将为北京市目前存在的道路交通建设进度缓慢提供一条解决问题的思路,助力首都交通建设。

根据《审批试点改革方案》的要求,在审批方式上还将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制。即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以及建设项目具体标准和要求;项目单位对该告知进行书面承诺后,审批部门即以一定方式认可该申请事项。一会三函模式和告知承诺制极大地推动了相关项目的落地和完成,为某些公共项目的完成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一会三函模式极有可能造成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极大的利益损失。设置众多前置审批条件的本意,无非是进行权力制衡,保证项目工程的科学合理规划的达成,保护被征收被拆迁人合法的权益得到充分时间的保障。一会三函模式下,被征收人以及公共利益都是在被提前透支。事后监管是很有可能形成管理真空的地方,而且很容易给政府造成管理的不确定状态,加大相关部门的管理成本。

笔者认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在实际上是考量了各方面的相关因素而制定的,是在政府、公众和被征收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平衡。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和审批环节并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审批手续,它会造成公共利益的巨大影响。程序的规范性是保证项目合理合法性的前提,是保护被征收、被拆迁人利益的法律武器。一会三函模式属于特事特办,事实上会在后期带来一系列的行政管理成本的损耗甚至是巨大的公共利益流失影响政府公信力的建设,并不适合在大范围内进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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