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治进程梳理:“民告官”迎来新时代!
导读:中国民间有俗语曰:“民不与官斗,穷不跟富争”“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衙门八字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甚至还有一句更绝对的“冤死不打官司”……这些俗语流传甚广,深入人心,充分反映了老百姓长久以来“厌讼”“惧讼”的思想。
老百姓之所以有这种观念、想法,与自古以来封建统治者为实现其“无讼”“息讼” 的理想社会,证明在其统治下政治清明、官府公正、社会稳定的统治目的有莫大关系。封建制度对于诉讼,特别是“民告官”之诉采取的是一种高压态势,“民告官”之诉有诸多障碍,使得“民告官”难上加难,在这些严苛的制度影响下,“民不与官斗”的思想渐渐深入老百姓的内心深处,仅有的一点“权利意识”也渐渐泯灭。毕竟“官官相护”,击鼓鸣冤有时是需要背着棺材板去的。
新中国成立以来,“日月换了新天”,老百姓的权利意识逐渐“复苏”。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各种矛盾、纠纷也随之而来,老百姓的权利意识更是“茁壮成长”,通过诉讼解决争议也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行政诉讼法》,并于1990年10月1日施行。制定《行政诉讼法》的目的之一即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民告官”即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为受到违法行政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和制度保障。
时代在发展,气象在更新,法治在进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并强力推进依法治国,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国务院也颁布了多项有关依法治国的政策,党中央为此专门成立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
201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而发布的重要司法解释,对于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民告官”案件立案自此变得更加容易。
2017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律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018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包括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再审案件在内的保护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7个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对于营造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的良好法治环境,发挥了明确的示范效应,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018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对于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度,保障当事人合法诉权、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或者第三人诉讼权利等方面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得“民告官”程序更加规范、更加畅通。
行政诉讼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原告与被告地位的恒定性,永远都是“民告官”,“民”是原告,这里的“民”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官”是被告,行政诉讼案件也是由“官”即行政机关负主要举证责任,以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诉讼费方面,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五十元诉讼费,无论这个案件的原告有多少人,国家赔偿案件甚至无需缴纳诉讼费,这些都是为“民”通过行政诉讼法律程序解决争议、纠纷所做出的制度安排,以保障“民告官”中“民”有依据、有底气、有信心。
笔者作为一名专业征地拆迁、行政诉讼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深知房屋、土地是广大被征收人极其重要的财产,甚至是被征收人赖以生存生活的唯一财产,这些财产往往都是被征收人通过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辛苦劳作才得来的。一旦面临征收拆迁而无法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个中心酸,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通过对以上行政法治进程的简单梳理,在明律师希望广大被征收人都能在如今“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为最终目标的行政诉讼价值指引下,依靠法律获取属于自己的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