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运输中院胜诉: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
导读:一个简单的送达问题,真的能导致直接进逼司法拆迁之用的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吗?按照一般理解,送达只是程序环节之一,通常不至于造成行政行为被直接撤销。本文,看在明律师杨念平、李群杰代理的河南省郑州市的一起案件中发生了什么……
2016年4月中原区政府作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若干土地用于建设地铁。焦先生持有合法有效产权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亦被划入征收范围。后焦先生一直未与区政府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2016年10月区政府向焦先生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焦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念平、李群杰律师的指导下将区政府诉至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请求撤销涉案补偿决定。
本案庭审中,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征收程序的合法性上。被告区政府答辩称该补偿决定是依照市政府关于改善交通管理、加强交通建设的政策适时作出的,符合宏观规划,并且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已经履行了分户评估、评估复核、作出征收决定、征求意见、公告送达等法定程序。但被告提交的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的送达回执却显示“拒收”,法庭经与焦先生核实,其表示根本没有看到过这份评估报告,更无所谓“拒收”一说。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据此可知,征收过程中的评估是非常重要的程序,其直接关乎到被征收人房屋的价值和可以得到多少补偿。然而正如本案最终的判决中所指出的,“被征收人收到评估报告是其行使异议权利的基础,房屋征收部门未向被征收人送达评估报告,就直接作出补偿决定,不但程序违法,也必然损害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主张异议的权利。”虽然被告在庭审中主张其已经依法送达了评估报告,是原告“拒收”才导致的争议发生。但是庭审中被告提交的评估报告及送达回证显示,该评估报告并未载明救济权利告知条款,送达回执也未载明送达人及现场见证人身份,更没有对送达过程进行全程录像。法院最终认定送达回执不符合法定形式,无法确认原告收到了该评估报告,进而判决将涉案征收补偿决定予以撤销。
在明律师需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本案中区政府所主张的“公告送达”是有适用条件的,而不得直接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据此,公告送达的前提是必须先进行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程序,都行不通了才可以考虑。“拒收”的情形下,自然应当适用留置送达,而不是去发公告。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评估程序是重要一环,房屋分户评估报告应当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如果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确保被征收人申请复核和申请鉴定的权利是完整、合法的征收程序的一个链条,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不可或缺的前置程序,否则征收补偿决定就应当被确认违法或者直接遭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