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维权中这些证据早收集更有利!
导读:我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见有力、充分的证据对于案件胜诉的重要性。征收拆迁案件多属于典型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在征收拆迁中,相对于掌握行政资源、能量巨大的征收方,被征收人显然属于弱势的一方,更应早收集、早准备必要的证据,为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打下基础。那么,在征收拆迁当中,哪些证据是需要我们被征收人一方早收集、早准备的呢?我们又该如何获取一些关键性的证据呢?
【一、房屋征收诉讼中应收集、准备的证据】
1.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2.证明被征收房屋的结构、性质、建筑面积等的证据;
3.如被征收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征收人不一样时,还应提交证明被征收人对于被征收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比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等)
4.房屋征收决定及张贴公告的图片资料;
5.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张贴公告的图片资料;
6.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
7.有关补偿款(补偿金)、房屋搬迁费、机器设备迁移费用及过渡安置费的书面凭证;
8.被征收人使用过渡房的证据;
9.安置房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据。
【二、土地征收诉讼中应收集、准备证据】
1.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如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合同等;
2.地上附着物合法性的证明材料,比如房屋所有权证等;
3.国务院、省级政府或者自然资源部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可从自然资源部门网站上查询);
4.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文字及张贴情况;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文字及张贴情况;
6.涉及宅基地上房屋出租用于合法经营的相关证据(如一些地方正在进行的文创园区试验等)。
【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收集征收拆迁维权证据的重要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了我国公民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期限、行使方式、救济措施等均作出了较为详细明确的规定,是广大被征收人获取征收拆迁方面政府信息的重要法律途径。在实践中,上述一些证据被征收人不易收集,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进行收集、固定。
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而言,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依法进行了公告,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相关政府信息都可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来调查取证。
在集体土地征收案件中,征收批准文件是征地程序中必不可少的要件,按说应当由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公开,但我们也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比如被征收人向自然资源部门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如果自然资源部门答复称此次征地并未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文件,那么该答复就可以作为申请查处违法征地的有力证据了。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醒您注意,如果有关部门对被征收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予以公开,我们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其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责令或判令其对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予以公开,从而取得相关政府信息,积累更多与征收方谈判协商提高补偿标准的筹码,为维权成功奠定扎实的基础。总之,大家在准备依法维权前来会见律师时,千万不要两手空空而来,上述证据要有哪个带着哪个,绝对会对您维权的启动阶段效果产生重要的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