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该如何保障?

导读:近期,在明律师接到了许多面临水库建设征地移民的农村群众打来的咨询电话。大家对水库这一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问题很是关心,但了解又十分匮乏。总体上讲,这类建设项目的补偿安置所依据的法规规定与《土地管理法》所调整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关联度更高,同时存在大量十分特殊的程序、补偿安置规则,与590号令负责调整的城市房屋拆迁有较大区别。那么,赶上这类水库的建设工程,广大以农村群众为主的被征收人将会面临怎样的补偿安置呢?又是否享有足够的权利救济渠道呢?

法规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这一《条例》为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于2017年4月14日经历了第三次修订。我们可以依据这一《条例》的内容来找寻我们所关心问题的答案。

《条例》的制定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和《水法》,项目建设和移民安置工作则由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各级水利部门下设的移民管理局等)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省一级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就“县为基础”这一概念而言,其类似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项目补偿安置原则: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这类项目的补偿安置原则为“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在明律师认为其特点有二:

一是较一般土地、房屋征收多了一个“后期扶持”,意义在于应对“超远距离外迁”后库区移民的安置及长远生计问题。

大家能够理解,这类项目的搬迁一律是外迁,没有“回迁安置”“就近地段”这一说。水库一经修建蓄水就会淹没大面积原有土地,甚至连几百米高的大山都会被“削”掉逾百米而演变为人们眼前的小山包,其对周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故此,远距离外迁至“异地”是难以避免的现实,其具有相当程度上的异地搬迁的性质。库区群众无疑为水库的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远走他乡”后的她们也有权利在人生地不熟的新生活地域获得长期的后期扶持。

二是将补偿安置扶持目标设定为“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使得这类项目具有极强的公共利益属性,在多数情况下有扶贫搬迁的性质。

须知,修建水库等水电工程的选址多位于深山中地貌垂直落差较大的区域,平原上基本无法修水库,故其异地搬迁自然会具有扶贫属性,帮助搬迁的农村群众脱贫摘帽是这类项目安置扶持的应有之义。

严格意义上讲,这类项目所涉的安置扶持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带有重要的民生改善性质。广大库区群众对此要抱持积极配合、依法维权、理解政策的心态,没必要自带过多的抵触情绪。

项目实施程序:移民安置规划+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后期扶持

不同于一般的征地项目,这类项目有着较为特殊的程序:

其一,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在审批前还要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意见。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根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

这里面比较重要的环节是实物调查,这要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实施。调查结果要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

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省级政府应当发布通告,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并对实物调查工作作出安排。这一通告的性质有些类似于征收中的“暂停公告”,也具有确定征收范围的作用。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故广大库区群众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提出意见权和申请听证权。

其二,编制移民安置规划以获取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由项目法人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由省一级或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其建设,不得为其办理用地等有关手续。

这样,由“规划大纲”细化到规划本身,项目的程序得以持续在法规规定的轨道上推进。

其三,关于库区群众最关心的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居民点迁建、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含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和搬迁费,库底清理费,淹没区文物保护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显然,这里面的有些补偿费用项目是来源于《土地管理法》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实践中,这就是农民朋友们比较熟悉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以往的倍数法因严重不符合实际情况而已被舍弃。

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工矿企业等的迁建和复建,应当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

其四,补偿安置费用分配及相关问题

农村移民在本县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农村移民分散安置到本县内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应当由移民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农村移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县安置的,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相应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农村移民跨省安置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将相应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移民安置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

此外,移民也可以自愿选择投亲靠友解决安置问题,需本人申请后进行安排,以确保其能够加入到其所投靠亲友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中。

农村移民住房,应当由移民自主建造。有关地方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统一规划宅基地,但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水库建设的后期扶持规划同样应当广泛听取移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方式。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应当按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主要作为生产生活补助发放给移民个人。必要时还可以实行项目扶持以解决移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切实提高移民群众收入。或采取补助和项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此外,对于移民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实用技术的培训应长期开展,以增强移民的就业能力。

监督与救济:基于《土地管理法》规定有保障

对于农村群众最为关心的监督管理和权利救济渠道问题,《条例》作了较为全面清晰的规定: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存储期间的孳息,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村为单位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的土地数量、土地种类和实物调查结果、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金额以及安置方案等向群众公布。群众提出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查,并对统计调查结果不准确的事项进行改正;经核查无误的,应当及时向群众解释。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收支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的使用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移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反映,政府应当对移民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妥善解决。移民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明律师想提示大家的是,根据《条例》的上述规定,库区移民享有的权利救济渠道类似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移民群众若对补偿安置不满或有疑问,可通过提出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及村务公开,就补偿标准申请政府协调、裁决直至提起诉讼,就移民搬迁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要求查处等多种途径依法维权。对针对库区移民个人下发的强制搬离、责令交地这类文件,也应依法享有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群众疑问:不愿搬迁可以拒绝吗?

答案是清晰的:不可以。

《条例》第56条规定,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迁。已经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

这是因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将可能导致征收区域被上涨的水位彻底淹没或沦为孤岛,丧失居住使用的条件,危及所在区域人员的人身安全。故“钉子户”式的坚持是行不通的,也是不应被允许的。

《条例》第61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通过以上归纳整理,在明律师相信大家对自己即将面临的水库建设搬迁项目的补偿安置已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相较于一般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而言,这类项目的补偿安置具有更强的公益性和扶贫属性,相关法律救济方式的运用也更为复杂多样。对补偿安置心存疑虑的库区群众可以及时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综合使用多种性质的维权工具和方法,以确保自己移民后的日子能够过得平稳、顺畅,真正由此迈上脱贫致富的康庄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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