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签补偿协议,征收办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我的房屋吗?
导读: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的谷先生家最近遇到不少麻烦事儿。因房屋所在地被纳入“孝感市老澴河综合改造项目”征收范围,一家人遭遇了断水断电、门前的树木被砍伐、儿子儿媳被要求停职回家做思想工作等逼签行为。近日,征收方又威胁要对其房屋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先行拆除。那么,征收办有权向法院申请对被征收房屋先予执行吗?本文,在明所的聂荣律师团队为大家浅析这一问题。
谷先生认识到靠自己的能力难以应对征收方的压力,从其他被征收人处他了解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在征收拆迁维权领域非常专业,遂果断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聂荣律师团队帮助其维权。
2019年3月20日,征收办相关人员找到谷先生,拿出尚未盖章的征收补偿决定说:“如果现在签协议,该给的奖励金还给你。如果不签,就下补偿决定了,而且会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先拆了你家的房子再说!”谷先生立即把情况反馈给律师,律师解答后他的心里才算踏实了不少。那么,法院可以先予执行谷先生家的房子吗?征收中遭遇所谓“先予执行”,你又该怎么办呢?
问题一:行政机关能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先补偿、后搬迁是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遵循的程序。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首先应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该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其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公告内容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之后,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或者是对补偿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最后,被征收人既不选择自行搬迁又不选择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在满足以上条件之后,经过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但这里的申请强制执行与本案中征收办所威胁的申请先予执行根本不是一回事。
问题二:征收办能否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就行政诉讼而言,关于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规定主要是《行政诉讼法》第57条。只要稍加分析此项规定,就可以看出行政机关并没有申请先予执行的法律依据,其向我们传达的信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先予执行的范围。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前提是负有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等相关义务的行政机关,没有履行其自身义务,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活;
(二)申请先予执行的主体。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主体限于原告即参与到诉讼过程中的公民,身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当然无此权利;
(三)此项规定的目的是规范行政机关履行其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的功能,以保护行政诉讼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公民的权益。若是允许行政机关申请先予执行,那本就处于弱势一方的公民的权益将更加难以得到保障。也就是说,无论是从先予执行的基本概念还是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说,本案中的征收办都没有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
在本案中,征收办相关人员告知谷先生若不签订补偿协议将会作出补偿决定并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行为,实际上只是其为了加快征收进程的施压。正如上文所说,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执行需要满足的条件是未达成补偿协议、市县级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既不起诉、申请复议又不自行搬迁。本案中,征收办出具的补偿决定尚未盖章,即行政机关并未作出正式的补偿决定,其并不具备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条件。因此,法院先予执行谷先生房屋一事也只是一句用来吓唬人的空话。
另外,本案中征收办的征收行为也有其他不当甚至违法之处。因未与征收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谷先生一家遭遇了一系列的逼迁行为,严重影响其一家人的工作和生活。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逼迫被征收人搬迁。
借此案件,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聂荣律师团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即使是代表公权力的行政机关需要征收房屋和土地,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广大被拆迁人需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在面临诸如“先予执行”这样的说辞时保持镇定,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保卫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