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土地制度改革在即,你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吗?
导读: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我国并无专门的法律对其作出规定,相关规定也主要散见于《民法总则》《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法律及地方性法规之中。但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是否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具有重要意义。而在正在试点的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中,是否具有“资格权”也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重大财产利益。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念平律师团队将通过本文并结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进行简要介绍……
何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其常见形式包括村民小组、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民法总则》第99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为民法意义上的特别法人。
何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镇、组生产生活,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然人。
目前,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及判例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村民是否具备成员资格:
首先,农民是否通过利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进行生产并以此维持自己的生活;
其次,农民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联系,如是否行使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以及履行相应的义务;
最后,农民是否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户籍。
实践中,常见的两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村民外出打工多年,是否会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农民进城务工。在此情况下,认定村民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不能仅通过考察村民是否利用土地进行生产以维持自身生存来判定,还应考虑到城市务工的农民工,未来能否从城市获得长期基本生活的物质保障等因素,来判断其成员资格的是否丧失。也就是说,如果村民常年在外务工,但不能确定他未来能够从城市生活中获得基本生活的物质保障,在此情况下,不应认定其已丧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外嫁女”户口未迁出,是否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比如,B村村民小芳,到了法定适婚年龄后,嫁给了隔壁村的小李。结婚后小芳的户口未迁出,并且二人婚后生下的孩子李小也随小芳一同落户到B村。此时,B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小芳与其孩子是否有权获得补偿?
首先,需要具有合法有效的该村村民户籍。小芳在其婚后并没有将户口迁走,其孩子出生后随母入户于B村,应认定二人为该村村民。
其次,需要具备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事实。比如,参与村内组织的集资建设公益设施、教育设施活动,参与土地承包经营、参加集体义务劳动以及参加该地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等均可作为村民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义务的事实。如二人满足上述条件,应当认定其具备成员资格,并依法享有获得参与征地补偿资金分配的权利。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对于农民的土地权益关系重大,且随着农村“三块地”制度改革的推进将会尤为凸显其重要性。“有资格,有权利;没资格,就没权利”,当你的资格遭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否认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收集能够证明自己成员资格的证据,捍卫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