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征收维权新变化:推定拆迁主体成常态,维权效果有提升!
导读:在以往的房屋征收维权过程中,一旦房屋遭遇拆迁、偷拆或者误拆,当事人往往无法举证证明准确的拆迁主体。这时就需要通过先向公安机关报案来寻求线索,如果公安机关不处理或者拒绝提供线索,当事人就需要再针对公安机关提起相应程序要求履职。这对当事人而言无疑是消耗大量的时间、精力。不过,在过去的一年中,一些案例的判决更加有效地保护了遭遇违法拆迁当事人的权益,为同类案件确立了新的裁判原则。本文,在明律师为您介绍,这些案例为被征收人2019年的维权带来的新变化。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接连作出了大量司法判例。其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领域以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为例,推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责任主体(区政府)为拆迁主体。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领域以韩锋诉武汉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为例,推定集体土地征收主体为拆迁主体。这对当事人而言,无疑是极大的福音,对2019年的拆迁维权产生了重大影响。
其一,当事人无需过分提心吊胆地担心行政机关偷拆房屋
以往我们强调,如果你发现了无故断水断电、房屋被破坏等逼迁迹象、拆迁先兆,家中一定要留人,防止房屋被偷拆而你却没有任何有力证据证明拆迁的实施主体是谁。而现在拆迁主体可以由司法机关以推定的方式确定,当事人无需过分担心这一问题,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房屋是在其不知情情况下由其他民事主体拆迁的。但需要提醒当事人注意的是,家中仍需尽量做到不间断留人看守。一般而言,无人居住房屋被偷拆的概率远大于有人居住房屋被拆的概率,这叫做“破窗效应”,老话讲叫投鼠忌器。为了保存维权筹码、获得更多证据,在明律师还是建议被征收房屋中在补偿协议签订前尽量留人居住。
其二,当事人在面临拆迁、逼迁时的拍照取证压力有所减轻
一般而言,在明律师在办案中会指导当事人在房屋被拆迁时,尽量拍摄照片以证明拆迁主体,尤其是拍摄拆迁现场的指挥、领导人员及其乘坐的车辆号牌等身份识别信息。但有时拆迁现场形势紧急,拆迁人员发现有人拍照摄像,往往会引发新的冲突,加上拆迁现场不同身份的人员混杂在一起,还有大型机具器械作业,这样混乱的环境容易对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造成二次伤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大量判例无疑会适度减轻当事人举证的压力,减少当事人的心理负担,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矛盾冲突。
不过需要再次强调的是,拍照、摄像、录音等取证工作仍然要坚定不移去完成,能有尽量要有,能清晰尽量别模糊,能全面尽量别局部。如果实在要“挨揍”,那么先自保总是没错的。
其三,大量确认拆迁违法案件将直接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涉及违法拆迁的案件中,具体实施拆迁行为的往往是诸如乡镇、街道办等征收实施单位,在以它们为被告起诉时,管辖法院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推定原则,在区、县政府无法自证清白的情况下,很可能推定拆迁由其实施。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包括土地征收),征收主体均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此情况下,起诉时将其列为被告,一审管辖法院就是中级人民法院,若发生二审,就到省高级人民法院,这样就能满足此类维权案件对提高审级的迫切需求,对案件的审理有利而无害。
由在明律师代理的许水云案件就充分说明了提高审级的重要性:再审摸到最高院,结果为广大被征收人赢得了这样一个难得的历史性裁判。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总“趴”在下面有时是难以解决问题的,这需要广大被征收人在维权中慢慢去体会。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醒大家的是,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多个判决都遵循了新的裁判原则,在推定拆迁主体;确立全面赔偿原则等问题上保护了被征收人的权益,大大增加了维权成功的几率。但是我们依然坚持维权要趁早的理念。如果能在征收项目的早期发现违法之处、及时采取措施掌握主动权,就不必等到房屋被拆除后再想办法事后救济了。相对于打到最高法赢得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我们更希望帮助大家不进法院的门就拿到这笔补偿。而要实现切实控制维权成本的目的,在前期房屋尚在时多做一些工作的确是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