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最关心的问题:老人去世,子女可以继承宅基地吗?

导读:近期在明律师收到了很多面临征地拆迁的朋友的咨询,不是侧重于拆迁项目的违法点,而是关于家庭内部的问题。“我家里有一个祖父的宅基地,已经很多年了,一直是我在居住。现在家里的一些亲戚想要分宅基地,说祖父的宅基地他们有份额继承,可以建房子,请问这个合理吗?”类似的咨询不算少数,那么这种说法靠谱吗?今天就由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晓丽律师为大家做简单的介绍,农村的宅基地究竟能不能够继承?

一、宅基地的定义

宅基地是农户个人可以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居住房屋的特殊用途的土地,其包括已有建成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经没有上盖物或不能行使居住用途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而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宅基地可以继承吗?

可以很明确地告诉被征收人,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这部分是可以继承的。但农村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村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所以村民虽然不能单独继承父母的宅基地,但可以继承其父母的房屋并且拥有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的资格。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涉及到房屋变更的村民应向该村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需要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村民也就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了。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村民基于身份关系无偿从村集体组织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作为一种特殊物权。因此,农村宅基地不能作为一般“财产”进行继承。

另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

 

三、宅基地为什么不能继承呢?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农村范围内,宅基地的管理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

首先,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外部关系来看,是特殊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

按照我国《民法总则》以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在我国,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几乎在早年间都是几块钱就能分得宅基地),无需交纳其他费用,甚至大多数的土地都是不用花钱的,是村里直接划分的。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必须是该村经济组织的成员,且宅基地是禁止随意买卖的。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因为是享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是不可以进行自由的处理的。基于取得上的无偿性,如允许其继承,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

宅基地的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它必须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予以灭失,那么其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将一并灭失。不产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继承)问题。

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即“一户一宅”。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按照民法的规定,共有可以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而宅基地使用权则属于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共同关系消灭那么共有自然随之消灭。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之间不产生份额问题,对全部的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宅基地使用权是因家庭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家庭共有,乃是共同共有的一部分。如果家庭关系不存在了,那么宅基地的使用权自然灭失。

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既然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最后,在明律师要再次提醒您,农村宅基地是不可以继承的,但是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当地村集体的,使用权才是房屋所有人的,所以大家继承的只是宅基地上的房屋,而且继承宅基地上房屋以后,你是不能进行修缮、翻新、重建等行为的,等房屋倒塌以后,宅基地就会被村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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