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拆迁案例: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你了解多少?
案情简介:没公告的征收
山东省淄博市王先生等人拥有合法房产,2015年街道办有人通知因修建高速路需要占用王先生等人房屋下土地,但给的补偿与被征收人可接受的数额相差过远。在未签署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当地政府因工期紧张的缘故,偷拆了几家被征收人的房屋,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家园与拆迁人员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双方都有人员受伤。无奈的王先生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刘勇进、谭深杰寻求法律帮助。在接受咨询过程中,王先生拿不出任何政府发布的通知、公告,仅仅只有区国土与村里签订的一个《回收土地使用权协议书》。难道就凭这样一份协议书,就能将被征收人的地和房都征收了吗?
拆迁律师办案:双诉讼战违法拆迁
在为当事人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拆迁律师所提起的每一个法律程序,不论是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都是在围绕一个问题: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是否符合行政行为的各项原则?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权力上天生的不公平就决定了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也就是说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否则就是违法,经法院判决确认并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或者以行政行为违法为筹码与征收部门进行谈判拿到满意的补偿。此案中,当事人对于征收行政机关是谁都不清楚,自家的地和房就要被征收,并被无故拆迁,心中只有一个“冤”字。拆迁律师经过对案件的分析,确定下来办案思路:首先通过信息公开得到相关征收补偿政策,再确定违法行政机关。但通过信息公开,拆迁律师依然没有得到有效的征收补偿政策相关文件,拆迁律师此时可以确认的是此次征收是个彻头彻尾的违法征收。以前期信息公开政府回复为铺垫,拆迁律师指导委托人提起确认未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和确认未作出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告的行政不作为违法两个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13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本案原告的房屋系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告区政府在山东省人民政府对高速拓宽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批复后,负有对原告房屋依照《条例》的法定程序依法进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被告没有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法定程序,依法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依法公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行政不作为违法。
拆迁律师说法:无公告,不征收
通过这两个胜诉案例,在明拆迁律师想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作为行政相对人在面临政府征收拆迁时,一定要尽可能的了解政府征收拆迁政策和相关文件,维护自己的知情权是维护拆迁利益的前提。若政府拿不出任何经公示的文件,只是与被征收人谈拆迁补偿协议,这样的做法十之八九是不合法的。此时果断寻求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帮助,就可能为被征收人争取到更大的补偿利益。
就本案而言,被征收人需要牢记的是,“无公告,不征收”,没有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征收行为通常就是违法的。对于此时就补偿安置问题的一切协商、沟通,被征收人有权直接予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