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房屋征收案例:三下征收补偿决定,三次被撤销
导读:在整个房屋征收过程中,当被征收人收到征收补偿决定时,那就意味着强制征收的大门已经打开。当征收方具备相应的手续,就可以动用公权力对公民的房屋强制进行征收,这也是被征收人不愿意看到的。此时被征收人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许先生家位于江苏某县,征收方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张贴,许先生的家正好在此次征收范围内。之后政府将涉案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通告和张贴。同月,许先生收到涉案地块房屋征收估价报告。许先生认为补偿数额太低,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12月26日,征收方作出第一次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送至许先生家。
【办案经过:三下决定三次被撤】
一、房屋征收估价报告无效导致第一次补偿决定被撤销
经过调查,征收方提供的涉案地块房屋征收估价报告可见,参与评估的估价人员其中一位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件上载明“有效期至2014-5-10”,而涉案地块房屋征收估价报告明确标注估价时点为2014年7月17日,亦载明“估价作业日期”2014年7月17日至2014年7月26日。因此,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其证件已经失效即已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参与涉案征收房屋评估工作,明显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定,故涉案地块房屋征收估价报告无效。
而第一次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主要内容系根据前述评估报告作出,因此第一次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也被依法撤销。
二、未依法送达致使第二次补偿决定主动被撤销
2016年8月22日,许先生收到县法院的听证通知书,准备就司法强制执行许先生的房屋进行听证。随听证通知书,一起送达给许先生的还有征收方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和第二次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许先生此时才知道征收方已经作出第二次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这次征收方害怕许先生再次起诉,连送达都不送达了,而是直接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面对迫在眉睫的危局,在明律师在准备拆迁听证会的同时又提起了针对第二次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诉讼。迫于自身未依法送达补偿决定的法律漏洞,征收方于2016年9月27日主动撤销了第二次补偿决定,拆迁的危机也再次化解。
三、诉讼后协商解决致使第三次补偿决定被“撤销”
征收方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第三次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此之前履行了催告书、补偿安置方案告知书、补偿安置方案等程序。律师提起诉讼认为第三次补偿决定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严重的侵害了许先生的合法权利,应该予以撤销。
最后在明拆迁律师张琨、宋晓峰、刘博韬的一系列法律手段促使征收方愿意就征收补偿事项进行协商,使得许先生在得到合理补偿之前成功阻滞了公权力对其房屋进行强制征收,进而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次补偿决定,在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介入之下最终都没能派上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