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房屋拆迁案例:待拆房屋变危房?陈述、申辩权发挥作用……
导读:区政府未依法定程序作出危房排险决定,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损害了被拆迁人的申辩、陈述权利,看本案中,被拆迁人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拆迁房变危房】
杨先生在2002年之前享受职工房改政策,购买桂林无线电一厂宿舍房,并办理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拥有某处房屋所有权。2002年该房屋所在区域被纳入桂林市会仙路道路改造和排涝工程的配套项目,由桂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实施。2010年1月该厂生活区多户以《恳请书》形式,请求桂林市人民政府尽快实施拆迁回建项目。2011年,桂林市另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代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新建无线电一厂(生活区)1#地块商住楼及安置房小区项目的业主,并办理立项、规划定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经开发公司申请,桂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处于2016年9月作出《桂林市危旧房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鉴定杨先生房屋所在宿舍楼危险等级为D级,应立即停止使用,拆除重建。2016年10月桂林市住建委作出《危房处置意见的函》,责令区政府按照《桂林市危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的处理建议,负责对以上房屋进行紧急处置,撤离居民,并责令处理相关善后工作。区政府于2016年12月作出《应急疏散避险撤离公告》,要求相关住户务必尽快搬离居住区,并由七星街道办事处将《桂林市危旧房安全鉴定报告书》和《应急疏散避险撤离公告》张贴在危险房屋各楼道处。随后,区政府作出《危险房屋应急排危决定书》。2017年1月,开发公司对上述房屋开始实施拆除。杨先生认为该决定严重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聂荣律师就相关问题征求意见。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详细分析了杨先生的问题,接受了委托,借助自己的专业知识,认为:委托人杨先生系房屋的所有权人,并未申请安全鉴定,所涉房屋安全鉴定是开发公司申请的,不符合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鉴定是在房屋产权人不知情、未参与的情况下作出,鉴定报告也未送达委托人,鉴定程序是违法的;区政府没有与委托人达成任何补偿协议,也没有安排拆迁过渡房安置,要求杨先生搬离房屋是违法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3条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行政决定的实施排险主体没有强制执行权;区政府作出决定前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未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未在起诉期限届满后拆迁,程序违法。经过代理律师的指导后,委托人杨先生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2016年12月作出的危险房屋应急排危决定违法。
区政府答辩称:
一、被诉危险房屋应急排险决定合法:1.因案涉房屋所在的整栋危房经鉴定为D级;2.区政府是根据市住建局作出的《危房处置意见的函》,负责对案涉房屋进行紧急处置;3.区政府于2016年12月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桂林市七星区城镇住宅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作出《应急疏散避险撤离公告》;
二、原告起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1.案涉房屋所在区域大部分住户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开发公司取得已签订协议相关住户的房屋管理权、处置权;2.关于房屋拆迁过渡、补偿方案的问题,被告与原告等无线电一厂生活区住户,并不存在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律关系。依据经批准的拆迁安置方案,原告等相关住户的搬迁过渡安置工作,应由项目业主即开发公司负责落实;3.关于实施应急排危的主体和法律适用问题:被告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具有组织实施应急措施的法定职责。综上,被告请求驳回原告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聂荣律师经过分析研究后发表代理意见指出: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履行行为前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义务,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本案中,区政府作出应急排危决定,涉及原告的房屋所有权,影响到其重大财产权利的灭失,故被告在作出该行政行为前,应当告知原告拟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和依据,并告知原告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虽然被告是基于存在危险房屋急需拆除的情况作出《桂林市危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到2016年12月作出被诉危险房屋应急排危决定,期间有三个月时间,足够其履行上述程序义务,而被告区政府并未履行告知义务、亦未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就作出对原告重大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明显违反行政程序,应予纠正。
最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原告的上述房屋已经被实施拆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被告作出的危险房屋应急排危决定,严重违反行政程序,故判决确认被告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作出的危险房屋应急排危决定违法。
【律师说法】
通过本案,聂荣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实践中“以拆危促拆迁”的情形比比皆是,即一旦被征收人的房屋面临拆迁而补偿问题迟迟谈不拢,相对老旧的房屋就有可能被行政机关认定为危房,进而被以排危除险等名义实施拆迁。对于此类变相“逼迁”的方式,被征收人需要提高警惕,发现苗头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既确保自己的居住安全又维护自身的合法补偿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