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拆迁案例:街道办事处拆迁了我的房屋,能起诉维权吗?
导读: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经常会遇到房屋遭拆迁了,但是不知道具体拆迁人是谁的情况。本文结合在明律师孟登高代理的案件阐述如何确定被告以依法维权,特别是街道办事处这一特殊的行政主体的拆迁案件中的法律地位问题……
【基本案情:拆迁不知何人所为】
郭某是福建省龙岩市人,在新罗区某镇拥有合法的房屋、空地以及天井等附属物。因某项目建设需要,2012年,龙岩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郭某240多平米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就在此次征收的范围内。评估机构在对房屋进行评估后,只答应给郭某9万元补偿费。这一补偿费用显然太低,无法维持郭某原有的生活水平,故其未能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2017年5月,在无任何告知且未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况下,数十人对其相关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进行强制拆除。郭某等村民因此前并未收到任何通知,拆迁人员也未出示任何证件,脑门子上更没刻着字,所以并不知道是何方神圣拆迁的房屋。
【律师代理:街道办成主角】
郭某遂来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向孟登高律师咨询。此时,房屋已被拆除,孟登高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后,首先向当地政府发送律师沟通函,望政府机关能依职权查明拆迁主体并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当地政府迟迟未给答复,并拒绝与律师直接沟通。律师为查明拆迁主体启动了诉拆迁违法的诉讼程序,将龙岩市人民政府及新罗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经过审理中各方的举证,法院确认了当地街道办事处才是真正的拆迁主体。孟登高律师紧接着又提起了诉街道办事处拆迁违法的诉讼。经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做出了(2018)闽0802行初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郭某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违法。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将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搞混,事实上这二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区分的标准有以下四点:
其一,设立的机关不同。派出机关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经批准后依法设立;派出机构则由某一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如厅局委办依法设立;
其二,是否有独立的责任能力不同。派出机关有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资格;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其三,权限的范围不同。派出机关的职能是综合的、权限是多方面的,对所管辖的某一地域范围具有相当于一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能,如有“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之称的街道办事处也具有基层政府的若干职能科室。派出机构则是基于某一单项行政职能而设立的,它的权限单一而仅就某一类行政事务行使职权,如公安机关的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等;
其四,两者的名称存在差别。派出机关只有3类,即在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前分别加上所在的地、市、市辖区或乡、民族乡的名称即可。而派出机构的名称很难概括,往往在其名称前要反映出设置这一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同时又要反映出该派出机构管辖地域的名称,如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北太平庄派出所。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二款规定的几种实行垂直领导的工作部门,其区县级的机关虽称上一级管理部门的“分局”,使其具有了上一级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的性质,但其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地位。
综上所述,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房屋被当地的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是可以依法以其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街道办事处是下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属于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街道办事处具备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而在这起案件中,在明拆迁律师通过先起诉市、区政府拆迁违法的方式获取有关拆迁主体信息的做法,也是依法维权中一种可以尝试的手法。广大被征收人若要灵活的加以运用,可以充分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