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拆迁】浙江金华中院胜诉判决:婺城区政府又被判拆迁违法了!
导读:众所周知,在城市国有土地上的各类“改造”征收项目中,一旦被征收人针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了复议或者诉讼,拆迁就按下了“暂停”键。而在浙江省金华市的一起案件中,在许水云案中被判败诉的婺城区政府却在此时直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拆迁,无疑令人大跌眼镜。而此案同时还涉及拆迁主体的推定问题,即区政府依旧不肯承认拆迁是自己所为。那么,在明律师究竟是如何帮助委托人赢得了胜诉呢?
【基本案情:起诉补偿决定不妨碍人家拆迁?】
委托人俞某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合法拥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两证齐全。因相关旧城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委托人的上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14年10月25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对涉案区块的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2015年10月30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婺政征补【2015】第77号《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送达委托人,委托人不服,诉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然而就在这一节骨眼上的2017年2月21日,在征收补偿决定案件尚未审理终结时,委托人上述房屋的一、二层被婺城区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婺城区二七区块改造工程指挥部强制拆除。气愤的委托人在周涛律师的指导下针对拆迁行为,于2017年10月以婺城区人民政府为被告诉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涉案拆迁行为违法。
为证明拆迁行为实施主体确系婺城区政府,本案委托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据2房屋所有权证,共同证明委托人对房屋及土地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据3拆迁涉案房屋现场照片8张。从被告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针对委托人提供的上述三项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看,对于土地证、房产证均无异议。但对于证据3的拆迁现场照片异议比较大。这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拍摄拆迁现场照片时,要注意拍摄的清晰度,并尽可能的显示拍摄时间。
【法律分析:如何锁定区政府为拆迁主体?】
在明律师指出,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1征收公告及征收补偿方案,该公告中确定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证实是被告设立的临时机构——婺城区二七区块改造工程指挥部。法庭庭审审查的相关事实也能够证明涉案房屋区域范围内的所有房屋拆除工作均是由该指挥部作为委托人委托第三方实施拆除,而没有其他主体参与。被告称征收单位婺城区住建局也参与委托,该事实被告应提供相应的委托协议来予以证明,否则只能以其自认的指挥部委托的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除非市、县人民政府能举证证明房屋确实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相关民事主体违法拆迁,否则应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实施。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在被告婺城区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进行征收过程中发生的,对于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的行为,首先应推定系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状态及俞某举证的照片内容,能够推定涉案房屋系二七区块改造工程指挥部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因被告婺城区人民政府未举证证明涉案房屋系房屋征收部门或住建局委托二七区块改造工程指挥部实施拆除,同时金华市婺城区二七区块改造工程指挥部系被告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因此被告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应作为承担本案强制拆除责任的行政主体。
最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针对委托人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其征收补偿维权的主动权也被牢牢握在手中。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由于在征收拆迁中,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无论是房屋征收部门还是具体的征收实施单位,其在拆迁中的职权均来自于市、县级人民政府。因此,本案的胜诉意义将指引广大被征收人在面临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如何确定拆迁主体进而有效提起行政诉讼。自然,在拆迁来临时把照片、录像拍摄好,是被征收人依法维权的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