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办事回来房屋平了,城市更新部门拆迁不手软,你该怎么办?
导读: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经常出现因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不满意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形。于是某些建设单位开始违法参与征收工作,甚至出现违法暴力拆迁的行为。违法暴力拆迁有时来得非常迅速,让被征收人措手不及,也不知道自己究竟应该如何维权。本文,在明律师以案说法,为您介绍违法拆迁维权两步走战略……
【案情简介:城市更新部门拆迁不手软】
某地进行城中村改造项目,李先生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之内。因补偿标准偏低,李先生始终未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15年5月的一天,趁李先生外出办事之时,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李先生的房屋全部拆除。待其返回时房屋只剩下一片废墟,室内物品也被掩埋损毁。被征收人经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聂荣律师的帮助,将该城市更新改造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征收部门拆除李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聂律师通过对案情的分析,确定了维权两步走的策略,为当事人发声。
【拆迁维权两步走:一找主体二诉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本案中,涉案城市更新改造局系政府确定的涉案地块房屋征收部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换言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民事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权利,若民事主体自行违法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权利人是可以依法请求公安机关履行相应职责的。
据此,本案中拆迁行为的实施主体应依法推定为涉案城市更新局,行政法律责任只能由其来承担,而没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事情。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依法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以及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房屋征收补偿活动。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均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如何实施征收、如何进行补偿、如何强制搬迁以及如何保障被征收人获得以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的公平补偿的权利进行了系统、严密的规定。
此案中,征收方未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趁被征收人外出直接强制拆除房屋,无疑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聂荣律师的维权两步走策略,法院全部支持我方的观点,李先生大获全胜。在明律师想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像本案中李先生这种“外出办事”的情形不能成为被征收房屋“唱空城计”的理由。在与征收方就补偿安置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时,被征收人一定要牢固树立守房的意识,在确需外出时事先安排他人“交接班”继续守房,防止房屋遭偷拆进而确定拆迁主体困难的局面出现。在房屋面临重大变化之时,恐怕没有什么事情是比与维权相关的事情更为重要的了。
本案的另一个亮点是涉案“城市更新部门”的出现。这类部门目前多设立于广东省境内,其承接了原有规划、国土、住建、旧改办公室等多部门的部分职权,所主持的城市更新项目的性质类似于一般所说的“棚户区或者旧城区改造”。对于这类主体出现所带来的新问题,在明拆迁律师也在持续关注和总结之中。单纯就拆迁违法之诉而言,维权方略暂无太大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