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一户拆一户,房屋竟被拆得只剩主卧?你该怎么办?

导读:面对征收中的不合理现象,许多被征收人都意识到,依据法律寻求救济是最佳维权方式。在众多司法实践先例的示范和律师的耳提面命下,大家都知道,征收维权中保护好房子乃重中之重。因此在实践中,即使面对违法拆迁,大多数被征收人也知道应该及时录音、录像,为后期确认违法拆迁的被告留存证据。但是,如果房屋是被偷拆的,我们又该如何取证、如何维权呢?被征收人还能赢得胜诉、维护自身的权益吗?今天,在明律师的一起胜诉案件将带给您满意的答案。

【案情介绍:签一户拆一户之下的偷拆】

房屋位于湖北省某市的陈女士就遭遇了征收方的偷拆。

2016年,该区域实施旧城区改建项目。因与征收方未就补偿安置条件达成一致,陈女士一直拒绝签补偿协议并拒绝交付房屋。由于项目本身存在诸多违法之处,被征收范围内有多户被征收人都提起法律程序维权,项目进度缓慢。

于是,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就采取“签一户拆一户”的方式来推动项目。这就导致未签约被征收人的居住环境变差,陈女士家就属于重灾区。周围邻居不愿惹事,陈女士家所在单元于项目初期就人去楼空,只剩陈女士一家孤零零地居住在楼内。

虽然陈女士家并未签约,但架不住征收办不断骚扰,以及无故断水断电的折腾。陈女士一家选择暂时搬离房屋,只是隔一段时间去看一下,没想到还是被征收方钻了空子。

2018年1月,陈女士去看房时,赫然发现自己房屋所在楼消失了大半。因为自己家在一层,征收方将二层以上全部拆除,周围邻居的房屋也被拆除。自家的厕所、厨房也没了,只剩一间连个屋顶都没有的主卧伫立在废墟中。

陈女士有点傻眼,转念一想,一定是征收方干的!但是,因为自己并未亲眼看到,也找不到目击拆除现场的证人,陈女士感到无能为力。房屋肯定是不能住人了,但是责任该找谁来负呢?

针对这一情况,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梁红丽律师指导陈女士以该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拆迁行为违法。

由于没有直接的证据,果不其然,房屋征收部门在答辩中提出自己并非适格被告,否认对陈女士的房屋实施过拆迁行为。梁红丽律师对这一局面早已成竹在胸。

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也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可知,陈女士的房屋明确处在项目征收范围内。陈女士起诉房屋征收部门并无不妥。因为陈女士留有房屋被强制拆除前的照片,也有房屋被拆迁后的视频及照片,足以证明其房屋被拆迁的客观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多份司法判例,只要被征收人能证明其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且存在房屋被偷拆的事实,就可以推定区县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为拆迁责任主体,对违法拆迁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确认房屋征收部门的拆迁行为违法。因为违法事实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陈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律师普法:“推定”的技术】

在司法实践中,赋予弱者能力范围内可以实现的证明责任,对被告采取“推定”方式,是近年来法治进步的结果。对于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应当根据“谁行为,谁被告;行为者,能处分”的原则确定。

通常情况下,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该行为的主体就已确定。所以在发生拆迁时,律师往往劝诫当事人不要暴力抗争,而是有针对性的采取录音、拍照的方式对拆迁行为进行取证,通过拍摄和沟通确定拆迁人员的身份,为后期的维权诉讼确定被告。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偷拆,那么拆迁行为的适格主体在起诉时就难以确定,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审理并运用举证责任规则作出判断。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具有事实依据是法定的起诉条件之一。一般而言,该项所规定的具有事实根据,主要是指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材料。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材料,通常还应当包括行为实施主体的证据材料。

但是,如果被征收房屋在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后不久即被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在起诉时就难以完成证明强制拆除行为实施主体的举证责任。

实践中,房屋征收区域会存在大量的建筑垃圾,出入的人员鱼龙混杂,被征收人可能无法实际居住在房屋内。加之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被征收人又不可能无时无刻地守在房屋里。那么,发生拆迁时,被征收人往往无能力自行准确识别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主体,只能证明房屋被强制拆除的事实。

在征收程序已启动的情况下,被征收房屋被强制拆除,则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房屋征收部门理应知晓相关情况,且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具有较大可能作出强制拆除行为。在行政诉讼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据,则不难确定行为实施主体。

故对于类似房屋被偷拆等特殊情况,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起诉时已证明被征收房屋被强制拆除,人民法院则应通过对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审查、追加被告等方式,经过审理认定或者推定行为实施主体,而非在未确定行为实施主体的情况下,以不具有事实根据为由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在明律师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发生拆迁时,若能对拆迁现场录音录像保留证据最好不过。如果客观条件不允许,比如现场禁止拍照,或者如陈女士般房屋被偷拆,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推定”方式确定拆迁主体。但是,因现实中拆迁行为的细节情况有所不同,维权主张能否获得支持仍然存在变数。如何让“推定”更为精准,让维权更有把握呢?这个问题,就抛给专业的律师来思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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