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旧房改造只给货币补偿?征收决定遭确认违法!
委托人:沈先生
被告: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
诉讼请求:撤销涉案房屋征收公告
【基本案情:危旧房改造征收公告出纠纷】
沈某某在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拥有合法房屋并用于经营。据政府称,因国货路117号楼(院)危旧房屋改造项目需要征收其房屋。
2018年8月28日,蚌山区人民政府作出蚌山征〔2018〕02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称经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危旧房屋改造项目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并公告了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补偿标准等内容。
在明律师认为,蚌山区人民政府以涉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作出被诉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当事人特以蚌山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说法:合法的征收决定必须符合5大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故蚌山区政府依法具有在本辖区内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
而按照国务院590号令的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属于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实施的项目;
二是符合“四规划一计划”;
三是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的征收补偿方案;
四是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五是有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足额到位的补偿资金证明。
本案中,被告以危房改造名义征收涉案房屋,但其针对危房的鉴定程序及鉴定机构的选择均不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之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各项规划。
而本案中,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征收项目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故其作出征收决定的程序违法。
此外,涉案的征收补偿方案中,仅提供了货币补偿的方式,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法定权利。且在庭审过程中,李顺华律师团队发现,涉案项目的补偿资金根本没有足额到位,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鉴于以上诸多违法之处,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蚌山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公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律师团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牵涉人民群众重大切身利益的政府行为,应当根据《物权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听证权、监督权等权利。
同时,政府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对人民群众房屋的征收行为,提供合法、合理的补偿,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居住条件不下降,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作为被征收人,我们应当了解,法律赋予了我们依法维权的权利并提供了多种救济渠道,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向违法征收行为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