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拆迁房屋,补偿却分文没见着,除了街道办你还能找谁?
导读:补偿安置未到位,房屋却已被街道办先行拆除。面对如此窘境,除了诉拆迁行为违法进而申请行政赔偿这条路之外,被征收人还有其他维权道路可供选择吗?
【基本案情:街道办拆迁,市政府不管补偿?】
某市人民政府对王先生所在村集体土地组织实施征收并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王先生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市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与王先生协商拆迁安置补偿事宜,但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王先生的房屋就被街道办事处强行拆除,却至今未给予王先生任何安置补偿。数月后,王先生以邮寄的方式向市政府递交了《补偿安置申请书》,要求市政府履行其补偿安置法定职责或对申请作出处理,然而却未能收到任何答复。王先生认为,市政府作为集体土地的征收主体,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申请书》不予处理,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将市政府诉至法院。
【律师代理:征收补偿找市政府,成吗?】
案件审理过程中,争议焦点是王先生请求履行的补偿安置职责是否为市政府职责范畴。法院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认为,在土地征收实践中,市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后的各项实施组织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及相关征收责任单位负责。具体到安置补偿环节,先由国土资源局或征收责任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无法达成一致的,方由国土局依法作出安置补偿决定。根据这番理由,法院直接裁定驳回了王先生针对市政府的起诉。
面对这一不利局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聂荣律师根据多年办案经验,找准三点迅速扭转局面,证明本案集体土地征收的主体是某市人民政府,并非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一点,法条依据: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才是组织实施征地的主体。
第二点,政策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在此通知中明确规定: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依照法律规定,市县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确保征地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此规定明确了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征地主体,在征地过程中负总责的法律地位。
第三点,判例依据:与本案案情相似,(2017)最高法行申8065号周孝杰诉漯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法定职责一案,该案确认漯河市政府为征收涉案土地的组织实施主体而非漯河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