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直接证据证明拆迁谁干的?微信公众号文章漏了馅儿!
导读:通常被拆迁人房屋在被拆迁时,被拆迁人往往可以在拆迁现场取得直接的证据,如对拆迁现场、拆迁实施者拍照录像,进而直接指出拆迁主体的身份。但拆迁往往具有紧急性、突发性,很多被拆迁人有时来不及准备取证或者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此时被拆迁人很难对拆迁现场进行拍照录像。更严重的是房屋被偷拆,直到房屋被夷为平地后被拆迁人才知道。对于房屋被偷拆,如何锁定拆迁的主体,往往具有很大的难度。但在明律师刘博韬却在只有一篇微信公众号文章的情况下,成功的揪出了偷拆房屋的主体。
委托人的房屋位于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姚集镇。2018年5月1日,委托人的房屋被不明身份社会人员偷拆。委托人没有任何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偷拆房屋的主体。
经过多方搜集证据,在明律师律师发现在姚集镇的微信公众号“魅力姚集”上有一篇关于《睢宁县古黄河生态修复及中低产田改造PPP项目签约仪式顺利举行》的推文,可以证明委托人房屋所在地块属于姚集镇政府采购的由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中标并签约的政府PPP项目范围内,姚集镇政府作为采购人系案涉房屋的拆除主体。于是,刘博韬律师立即指导委托人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镇政府拆迁委托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镇政府答辩称涉案房屋被拆不属于行政纠纷,是村民自治组织内集中居住产生的纠纷。农村群众为改变自身居住环境,根据村民自治的相关规定,自发地对本村居民住房进行拆迁,拆迁后的土地仍属村民集体所有,无单位征收,无政府介入,非政府行为。
针对镇政府如此狡辩,在明律师刘博韬认为在政府主导的拆迁范围之内,或者说在政府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之内,委托人这种有合法权属凭证的房屋遭到了强制拆除,而涉案房屋在拆迁前也并没有收到相关的拆迁文件,也没有其他主体自认并提供证据证明其是拆迁的主体。那么应首先推定对上述房屋的拆迁行为是属于行政强制行为,而行政强制行为的主体可以直接推定为拆迁的责任主体或者用地责任主体。因此,只要委托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合法房屋确实遭到了强制拆除,也就是拆除事实客观存在,且委托人举证可以证明镇政府作为建设主体的项目涵盖了委托人房屋所在的地块,就可以证实委托人房屋所在地涉及的拆迁是镇政府主导的政府拆迁,而并非村里所谓“自治拆迁”。
最终,法院支持了刘博韬律师的观点,确定了镇政府是拆除涉案房屋的主体,且拆除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判决确认镇政府于2018年5月1日拆迁委托人位于江苏省睢宁县姚集镇某村房屋的行为违法
通过本案,在明拆迁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有两点:一是要尽量加强守房和取证准备,避免房屋被不明身份社会人员偷拆而自己却未能保留下丝毫现场证据的不利局面出现;二是要注意在房屋遭拆迁、土地遭强征后及时通过各种渠道搜集可能证明拆迁实施主体的证据,包括被征收房屋当地的新闻报道、网络自媒体发文甚至是案发现场周边路过车辆的行车记录仪拍摄下的视频等,争取尽力弥补自己没能直接取证的缺憾,将拆迁主体牢牢锁死在行政诉讼的被告席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