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被拆迁,法院确认公安局接处警违法
委托人:何先生,四川省内江市人
审理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出警但不处警
家住四川省内江市的何先生,退伍后在该市租赁一块土地用于养殖。此前多次传出征收,但始终未见到合法征地批准文件。
2018年9月22日,有一群不明身份社会人员前来拆除养殖场最西侧的5间房屋,何先生拨打报警电话后,出警民警到达现场,未采取任何措施,只是告知何先生拆除系征地拆迁引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
时隔3天的9月25日,又有一群不明身份人员前来将养殖场剩余的四十一间房屋全部拆除,何先生报警后,出警民警仍就不制止,也不出具任何书面的处理决定。随后的几个月时间里,何先生多次到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均无果。无奈之下,他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宋晓峰、刘博韬、张琨、侯森律师团队,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胜诉:未书面告知程序违法
在明律师经过对案件的了解,凭借丰富的经验积累和对案件的有效把控,分析出案件的入手点首先要锁定拆除的主体。案件先后在拆迁时报过两次警,并且时间间隔极短。通过办理无数起征地拆迁案件的经验告诉我们,公安机关很有可能认为两次报警属于相同警情,出于工作内容可重复的角度考虑,可能会对第二次报警其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有所简化,遂决定对第二次报警时警方的接处警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以便从具有侦查权的行政机关那里得到其经过缜密调查的结果,锁定拆迁主体。
经过漫长的等待,2019年3月15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何先生诉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未履行接处警法定职责一案。在开庭的前一天,侯森律师到达法院复制了对方提交的证据,经过详细阅卷,果不其然,东兴区公安分局对第二次报警按照同一警情处理,其提交的证据,甚至都没有何先生9月25日报警的接处警工作记录登记表,在案所有证据均系9月22日报警后经过调查得来的。
在开庭过程中,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的代理人在庭上明确表示,拆除系因政府征地拆迁引起,相关问题应找政府或找所在地的街道办解决,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但其答辩时向法庭陈述处理报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系新修改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而本案在何先生报警时,这部法规还没有修改,其处理警情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再有,不论是旧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还是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均规定,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书面告知(新修订的法规规定当场能够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
结合在案证据,东兴区公安分局始终未出具书面的处理或告知决定,律师在庭上抓住这一点进行针对性的辩论。最终,法院作出(2019)川1011行初7号《行政判决书》,确认了被告处理警情的程序违法。
通过本次诉讼,一方面确定了本次拆除系政府的征收行为引起,是有征地批复的,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判例,可以直接推定区政府系拆迁的主体;另一方面,使得公安机关败诉,让当事人更有信心相信法律是可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监督公安机关在未来严谨、有力地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