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征地拆迁补偿条例
国家对城市进行建设和扩大,难免需要对农村的土地进行征地拆迁。四川省对遂宁市进行旧城改造征地拆迁,这一举动让大部分分的遂宁市居民充满了不安和疑虑,虽然政府也会对被拆迁的居民进行补偿,当时并他们并不清楚补偿的数额。
遂宁征地拆迁补偿条例
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土〔2015〕28号批准同意征收一批集体土地,作为遂宁市安居区第3批乡镇建设用地,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拟定的关于遂宁市安居区第3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青苗补偿费
本次用地涉及小春作物补偿为0.948万元/公顷。
2、农房拆迁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农房及其他附着物以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中心组织村委会及所有者实地进行测量、清点,并经双方认同为准。农房拆迁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按省政府《关于同意遂宁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1号)文件执行。
3、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其中青苗补偿费由社负责支付给所有者,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所有者。
4、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本次征地将94名失地的农业人口(其中:劳动力48名)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方式进行妥善安置。安居区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的失地人员按有关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所需社会保障资金已落实,主要通过政府、集体和个人等途径解决,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5、争议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被征地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意见送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安居区分局,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安居区分局依法作出答复;如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安居区分局答复仍有异议,可书面向安居区人民政府提出,由安居区人民组织协调。
综上所述,征收土地时,政府会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将青苗补偿费、农房拆迁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支付给所有者,并且安置农业人员,落实社会保障金,让他们的生活生计有所保障。如果农村集体中出现异议,需要有相关的组织进行协调。遂宁征地拆迁补偿条例将各个方面的问题都进行考虑和补偿,尽可能的使得解除大家心中的抵触,让人们都能接受这一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