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建议的相关内容

随着国家的不断进步与不断规划,征地拆迁问题也成为了很多拆迁商和被拆迁人热议的话题,网络热词“钉子户”的出现,迅速引起一片关于征地拆迁建议的热潮,网上出现了大量关于征地拆迁建议,所以今天我们来谈谈关于征地拆迁建议的相关内容。

一、拆迁工作的现状

1、拆迁工作的地方配套法规建设滞后。为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工作,2011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简称新条例),2001年6月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2011年3月,中纪委、监察部有关通知精神指出,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前,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可参照新条例执行。国务院新条例对房屋征收补偿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也明确指出,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奖励、住房保障评估、房产价格评估等方面,要由省、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经笔者查阅,萍乡市2004年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3号令)随着国务院新条例的颁布,已由市政府2012年第64号令废止。至今市、区政府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尚未出台新的地方配套办法,从而导致房屋拆迁工作在基层实施过程中无章可循,难以科学有序开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拆迁补偿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房屋拆迁项目涉及房地产开发、公益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各种性质,资金来源渠道不同,土地性质不同,补偿标准不同,存在“同地不同价”、“同项目不同标准”的现象。由于缺乏地方制定的细则予以规范,因而拆迁标准的制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增加了利益平衡和协调的难度;二是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相互交织,拆迁适用的法律、程序和执法主体难以界定。在城郊,多数项目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问题,虽然在土地管理法修订前可参照国务院新条例,但仅仅停留在原则性规定层面,如何参照,省、市却无规范性文件,基层没有具体的操作依据,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执行;三是缺乏统一的价格评估体系和补助奖励办法。一些拆迁工作组为完成任务擅自放松标准、乱开口子,人为造成一些“不平衡”,影响基层政府公信力,也造成少数拆迁户心态不正,采取拖延战术,漫天要价,甚至不惜手段,达到“拆迁致富”的目的。

2、拆迁工作主体不明确,工作机构不健全。国务院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建设单位不能再像以前那样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拆迁许可而成为拆迁的实施主体。根据新条例要求,各市、县政府必须确定具体非盈利性质的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实施主体。目前,市、区均未落实该项要求,拆迁工作基本上是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一方面,由于乡镇和村干部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在实施拆迁过程中难免出现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完善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拆迁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规划、建设、国土、财政、房管等多个部门,以乡镇基层政府为拆迁的实施主体,难以协调市、区各部门的工作。

3、相关单位、部门和社会舆论对拆迁工作缺乏应有的理解和支持。城市房屋拆迁是提升城市建设水平,加速城镇化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本应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拆迁实施单位往往“吃力不讨好”,承担着工作责任和社会舆论的双重压力。一是拆迁工作的合理性遭质疑。一段时期内,由于拆迁政策法规的不完善,存在先征地拆迁后补办手续或边拆迁边办手续等违规操作。因此在群众中形成了一种“拆迁就是项目单位与民争利”的不良印象。国务院新条例颁布后,拆迁实施主体由取得许可的项目单位变为市、县政府部门,由于宣传贯彻不到位,很多群众不了解政策的变化。当基层政府开展拆迁工作时,认为是项目单位走关系、开后门,政府帮老板说话,不帮群众争利益,因此对基层政府产生抵触心理,对拆迁工作产生很大的阻碍;二是有关部门单位和少数领导干部对拆迁工作存在畏难情绪,碰到问题“绕道走”。由于拆迁工作情况复杂,矛盾突出,同时社会关注度高,比较敏感,因此对拆迁工作中涉及到本部门的问题瞻前顾后,怕越级上访,怕被“无理纠缠”,不敢深入一线接触矛盾,不敢承担责任,把“担子”一味推到乡镇一级,造成一些具体问题难以协调解决;三是宣传部门对拆迁工作缺乏正面的舆论引导。不可否认,在一段时期,有些地方确实存在暴力拆迁、违法拆迁的现象,经过媒体的报导,一度将拆迁工作推上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但这绝对是拆迁中为数很少的个案。纵观近几年来在这方面的宣传报道,媒体对该项工作的舆论监督一直在加强,虽然起到了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为“博眼球”、夸大其辞的失实报导,且绝大多数是负面报导,在正面宣传上基本缺失,使拆迁工作披上了一层“灰色的外衣”;四是市、区对拆迁工作的激励机制不健全。目前,市、区重大项目的房屋拆迁工作主要是由镇、村两级干部承担,由于激励机制的缺失,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拆迁工作上户基本是在晚上进行,镇、村干部往往是“5+2”、“白加黑”,夜以继日开展工作,难以照顾家庭,个人为工作做出了较大的牺牲,且这些同志在工作中,拆迁进度赶不上要被问责,政策把握出现偏差要被问责,出现“越级上访”也要被问责,稍有不慎,甚至还要冒着被免职或被追求法律责任的风险,很少有因为拆迁工作做得出色而得到上级组织提拔重用。因此,一有拆迁任务,镇村两级干部就精神高度紧张,甚至可以说有“恐惧感”。

4、拆迁安置工作跟进“慢”,对拆迁户的权益保障有待完善。一是拆迁安置区建设进度普遍滞后。面对一些时间紧、任务重的项目,对拆迁安置工作缺乏充足的准备,没有科学的安排部署,往往临时选址,仓促开展安置区建设。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跟进效率不高,规划建设手续以及资金难以及时到位,导致安置区和安置房不能按拆迁协议要求予以交付,影响政府公信力,容易激发社会矛盾;二是有关社会保障措施尚未配套到位。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由于征地拆迁,产生了大量的失地农民,这些失地农民文化水平和就业技能普遍偏低,且基本上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虽然乡镇组织了大量的技能培训等民生项目,部分新生代农民能较快融入城市生活,但大部分中老年农民难以改变就业困难的现实,生活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5、拆迁工作缺乏过硬的措施,依法拆迁与高效拆迁之间矛盾较为突出。在开展拆迁的过程中,一些重大项目往往有非常明确的开工期限,时间紧、任务重,如果遇到少数拆迁户以缠访、闹访为要挟,“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以对抗手段达到个人获取高额补偿的目的,地方政府向法院提出司法强拆,因司法程序周期较长,短时期内难以执行到位(鉴如此,我单位基本没有提出强拆申请),不能按期完成拆迁任务,影响项目开工建设,同时,也助长了一些不良风气,损害了政府威信。

二、城郊管委会在拆迁工作中的相关举措

1、发动强有力的宣传工作。一是召集党员、村民代表、小组长开展吹风会议,使该部分人群首先认识项目拆迁的方式、方法,结合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拆迁标准、细则进行修改和敲定;二是召开拆迁动员大会,剖析形势走向、村民房屋现状、经济收入、居住环境,展示项目整体规划、效果图、以及拆迁给广大村民带来哪些变化,解读拆迁补偿方案、细则,使人人心中有数,达到统一思想,形成共识。

2、拆迁主体有针对性的拓宽。拆迁主体由原来的政府单一主体变成镇、村党小组长以及拆迁代表共同组成的拆迁工作组,通过对拆迁户更加深入的了解,对拆迁环境更好的掌握,共同制定拆迁安置方案,共同确定评估合同,并召开听证会,让群众成为推动项目发展前进的强大动力。

3、实施阳光操作,强化组织管理。一是对拆迁的评估结果、补偿价格安置情况一律实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达到互相监管、力求公平公正的效果;二是党员干部发挥表率作用,凡是镇、村干部或其亲属涉及项目拆迁,都应带头签订拆迁合同,起到以点带面的效果;三是建立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一级包一级、层层抓落实,特别是管委会干部与管理处干部分片包干,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对拆迁工作优秀的干部大胆使用,优先提拔;四是机关干部对所负责的拆迁对象实行责任包干制,拆迁对象所有的问题不管是拆迁前还是拆迁后都必须帮其解决,不能出现一拆走人,一拆了事的现象,要达到从良好的工作关系变成深厚的朋友关系效果。

4、保证让利于民,壮大集体经济。一是安置区的选址尽量做到便民和具有一定的经济优势,既要体现就地性又要符合城市规划,比如在楼宇安置方案中,一楼为店面的采取1:1安置,一楼非店面的则按正屋占地面积的40%安置店面;二是所有的安置区除正常的“四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气、平整土地)外,城郊管委会还承担了老百姓的宅基地桩基础工程,每户金额平均达到4万元左右,如在中环路安置区建设中,城郊管委会本级将垫付1.5亿元用来宅基地桩基础的建设,老百姓只要直接建房就行了,这样就解决了老百姓不按规划建的问题,提升了小区档次,同时,也减轻了百姓的建房负担;三是在能够争取到的范围内,城郊管委会尽可能去争取集体利益,比如,在中环路建设中,争取到了按征地面积的5%、拆迁面积的3%给予村级集体一定数量的土地回报,极大的鼓舞了村干部的工作热情,也为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同时,村级集体经济的壮大,也基本可以使民生问题解决在基层,对社会和谐稳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三、对我国房屋拆迁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尽快出台与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配套的实施细则(办法)。按照新《条例》的原则性规定,结合萍乡实际,一是建议按照新《条例》要求,确定市、县(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部门作为拆迁实施单位,解决拆迁实施主体的合法性问题;二是要明确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具体操作办法,充分考虑公益性和商业性项目的差异,公正地搞好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使各地拆迁补偿标准既能符合不同地域的市场价位,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又杜绝目前拆迁补偿标准无章可循、拆迁群众盲目跟风,害怕“吃亏”而缠访、闹访的现象;三是要制定相应的补助和奖励办法,对积极配合的房屋被征收人进行奖励,树立正面典型,不让“老实人”吃亏。

(二)涉及房屋征收的项目建设,市、县(区)政府在实施前应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房屋征收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作,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每一个征收补偿方案的提出,都有大量的前期工作要做。因此对涉及房屋拆迁征收的项目,要有充分的准备期,不能仓促上马。市、县(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形成定稿前要组织有关部门充分讨论并向公众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只有在绝大多数被征收户同意拆迁且对补偿方案无异议的情况下,该项目的顺利启动才切合实际。

(三)进一步完善关心、关注失地村、失地农民的惠民政策。失地农民的后续保障问题如果能切实得到解决,将大大提高村级集体和广大村民支持征地拆迁工作的积极性。一是要尽快落实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萍乡日报6月25日全版公布省政府相关政策后,引起失地农民的广泛关注,迫切要求我市加快落实的步伐;二是建议对失地拆迁户可按照拆迁面积的一定比例适当安置部分商业店铺,从而解决就业等后续保障问题(如城郊的具体做法是:一楼为店面的采取1:1安置,一楼非店面的则按正屋占地面积的40%安置店面);三是对有征地拆迁任务的村级集体,建议按照城郊已实行的中环路模式,按征地、拆迁面积的一定比例预留村级集体用于商业发展的用地,壮大集体经济,提高村级组织支持配合征地拆迁的积极性。

(四)安置区与安置房建设要先行。目前我国正在实施“一轴两核多组团”的重大战略部署,随着大批项目的落户,必然会带来大面积的拆迁。根据以往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的实践,安置工作不先行,被征地拆迁的群众的住房问题在短时期内就难以解决,租房难、居住条件差等问题将成为他们生活的巨大困扰,必然在心理上会产生抵触情绪,既增加了房屋征收拆迁的阻力,又影响政府为民、爱民的形象。

(五)加大对征地拆迁过程中违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一是依法查处抢建房屋、突击种树等违法违章行为。明确执法主体,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要依照《城乡规划法》加大依法查处力度,对集体土地上的违法行为,依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查处力度;二是要严厉制裁非法上访、缠访、闹访者。对个别无理取闹的缠访、闹访者,要责成相关部门调查收集材料,依法予以制裁,起到警示作用,杜绝跟风仿效;三是要积极探索“裁执分离”模式。对故意抵制征收拆迁的“钉子户”问题,建议市、区法院积极探索“裁执分离”的模式,加快办案进度,着力缩短办案周期,既考虑保护合法权益,又考虑拆迁进度,为推进城市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通过上述可知,中国的征地拆迁还有很多的漏洞,其中需要国家加大对法律的进一步建设,对故意抵制拆迁的“钉子户”问题,要做到解决迅速,避免出现开发商的一些违法拆迁问题,加强对民生方面的了解等,最大程度的保证人民的利益,才能做到更好更快的拆迁。以上就是关于征地拆迁建议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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