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住了这么多年的房子你却跟我说是违建的

  最近经常听到被拆迁人说这样的话:“我们家的房子住了好多年了,拆迁办的人却说这是违规建筑需要拆除,我该怎么办?”。

  在此拆迁律师针对“违建”的认定主体、处理方式及救济措施进行浅显的分析,以作引玉之砖。

  何为“违建”?

  违建,顾名思义就是违反城乡规划、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实践中拆迁难度大、成本高,拆迁部门往往会借“违建”之名加快拆迁工作的进程,即“以违建之名行拆迁之实”,可谓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乎拆迁也。

  “违建”遇上“拆迁”的救济途径

  被拆迁人在收到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往往会不知所措,阵脚大乱,实际上这种行政行为是可诉的,被拆迁人在这个时候千万要冷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确认房屋是否属于“违建”以及相关部门对“违建”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1) 违建的认定主体

  应该根据“违建”的成因、属性等各方面的因素来确定违建的认定主体。

  ★未取得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处理。

  ★如房屋修建于2008年《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前,属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则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属于村镇规划区内的,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章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章的相关规定可知,对违法占地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2)违建的处理方式

  针对违建可以采取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等多种方式来处理。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违建不一定要强制拆除,如果确实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可见强制拆除权属于违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权,县级以上政府可以责成规划、土地、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执行。

  (3)违建的处罚时效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违建”被强拆的事后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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