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应当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这一制度,对保护被征地权利人特别是广大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规范征地工作,增加征地工作的透明度,防止征地过程中腐败行为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坚持和完善这一法定的公告制度,我部研究拟订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草案)》。

为了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推进立法改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立法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的要求,我部决定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草案)》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有关部门、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特别注意征求基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的意见,于2001年7月20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和耕地保护司。

二、公告期间,我部还将组织召开有关座谈会,征求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并在《中国国土资源报》报导讨论和征求意见的情况。

三、社会各界人士可将意见直接寄送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和耕地保护司。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37号邮政编码:100035电子邮箱:weili@mail.mlr.gov.cn或gds_zdglc@mail.mlr.gov.cn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草案)

第一条为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规范征用土地公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征用土地方案时,可以就征用土地的有关事项举行听证会。

第四条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指定地点以书面形式公告。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还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五条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七条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60日内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给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应当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支付清单。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

第十四条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用土地公告工作的指导,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用土地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1年月日起施行。

让农民参与立法访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

记:请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草案)》公开征求全民意见,这与以往的立法活动有什么不同?答:建国以来,我国出台了成千上万部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大部分与人民群众有密切关系,但在制订过程中,公民直接参与的机会很少。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公开征求全民意见,开创了普通法律公开征求全民意见的先河,为我国立法过程的民主化做出了贡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立法法》规定,立法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这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草案)》公开征求全民意见,是我部规章制订方式的重大改革,过去,行政管理部门起草或制定法规规章,都是在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没有征求普通老百姓意见的先例。作为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这样的决定是需要勇气的,因为要面对各阶层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批评意见。可以说这是规章立法史上的一次根本变革,必将对今后国土资源立法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