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东环铁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7]108号
海口市、三亚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南东环铁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海南东环铁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东环铁路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海南东环铁路(以下简称东环铁路)征地拆迁所涉及到的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征收数量和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水平核定的、被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的在册农民。
第三条 东环铁路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由各市、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的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登记,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核算、收缴、发放、管理以及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单位社会保险对象的核定、征地补偿费用以及政府出资部分的统计核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政府承担部分的资金筹集、调剂、调拨工作;民政部门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并把符合农村低保的特困群众纳入低保范畴;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确认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进行补贴。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不参加养老保险的,政府补贴不支付给个人。
第二章 参保对象确定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具体对象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由东环铁路征地所在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具体的征地手续,根据土地征收数量和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水平,列入征地方案一并报批。
(二)被征地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数量,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情况确定具体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名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同意,报乡镇政府核准后予以公示,经公示没有异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征地安置人员证书。
第六条 被征地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按以下原则确定参保对象:
(一)征收地块已依法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土地征用后集体经济组织无法统一调剂土地的,该地块的参保指标确定给该承包户。
(二)已由被征地单位统一安排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人员,原则上不作为参保对象。
(三)已由被征地单位统一安排就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原则上不作为参保对象。
第三章 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第七条 东环铁路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筹集、合理分担。缴费标准为:省政府按每亩5000元标准出资,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每亩2000元标准出资,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每亩按3000元标准出资,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交。如按此缴费标准,每人月养老金水平达不到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资金缺口部分由征地所在市、县财政兜底,从当地国有土地有偿收入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