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严格限制土地征收范围
近些年来,一些地方农地征收引发的纠纷凸现。因而,人们普遍期待法律起草者认真面对这一问题,借法律修订之机,对地方政府征收土地的权力予以限制。《物权法》曾经为征收加了一个“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限定,目前透露出来的《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新增一条界定“征收土地的范围”。
新增条文之第一款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下列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依法征收为国有:(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国家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进行基础设施、公共管理和服务设施、军事设施等公益性项目建设。”
该建议稿随后又有一款:“公益性项目用地目录另行制定。”接下来第三款则是:“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非公益性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依法定程序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该建议稿第一款以土地利用规划作为征收的依据,凡是由该规划划入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政府均可进行征收。考虑到在中国,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属于政府的工作范围,可以说,这个规定或许会为一些地方政府行使征收权提供了极大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