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
【摘要】房屋拆迁问题在我国当前受到特别关注,如何从法律上进行科学的制度建设也曾引起广泛的讨论。为加强与完善我国拆迁立法,本文集中分析了台湾地区拆迁的做法。台湾房屋拆迁法制立足于解决两个根本性问题,即补偿费的多寡和未来商业利益的分配。台湾以地权保护为核心,严格核定地价,区分私有与公用土地;将房屋拆迁补偿的预期商业利益充分考虑,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了房屋拆迁中的纷争。
【关键词】拆迁;补偿;拆迁利益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城市房屋拆迁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为解决房屋拆迁问题,许多法治健全的国家和地区都从国家立法层面对房屋拆迁给予完善的制度支持,规定了进行房屋拆迁的严格限制条件和合理补偿机制。拆迁抗争也曾困扰着台湾社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冲突偶有发生。

台湾没有城市拆迁的专门性立法,但已形成了完整的解决房屋拆迁的立法机制与纠纷处理机制。台湾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密切相关,其核心利益是土地收益,而房屋利益仅是土地上的附着物,并将土地容积权也计算在房屋拆迁的补偿范围;房屋拆迁的补偿费用也因此包括地价补偿、房屋补偿和补偿安置,预期的商业利益也充分考虑;为有效的解决补偿和拆迁问题,台湾对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要件,从价值层面上严格区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区别予以对待。本文从以下四个层面予以分别阐述。

一、立法目的:保护土地收益及土地发展权

房屋拆迁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从表面上看是房屋的拆迁和补偿问题,但实质上涉及到的是土地产权问题。国外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将土地和房屋视为不动产,土地具有独立的产权属性,属于个人,房屋为土地的附着物,房屋拆迁的实质是土地征用制度和土地流转制度,不存在单独的房屋拆迁制度。在土地征用或征收过程中,才会涉及到房屋的拆迁,因此,房屋拆迁往往和土地征收或征用紧密联系。[1]台湾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不存在专门性城市房屋拆迁性立法,相关性的立法散布于相关立法中,立法层次清楚,位阶合理,从而确立了对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征收的系统性立法体系。

(一)房屋拆迁的核心利益本质上为土地收益而非房屋利益

台湾为保护拆迁户的利益,根据土地所有权类型对土地产权区别保护。台湾地区现行的土地制度,既非单一的土地公有制,亦非纯粹的土地私有制,而是二者兼而有之,农地(农民私有)、市地(市民公有)、富源地(全体“国民公有”)构成台湾地权体系的三大类型。如果土地属于农地,则对私有农用土地的征收征用必须予以严格保护,给以最大限度的财产权补偿;如果是市有土地,则通过政府管制,除非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否则不可以随便征用。可以看出,台湾土地立法秉承近代西方社会土地政策。其根本目的,一方面增加社会总生产,使其达到最大的经济目标;另一方面充分调整市民之间的利益分配,保障立法公平与公正价值的实现。为此,台湾制订了一系列保护土地产权的“立法”,包括规范土地管理、土地登记、土地产权流动等的“规范性立法”,明确了征收对象,征收程序、补偿标准以及专业性地价评估与计算办法,解决了房屋拆迁所涉及的利益实体性与程序性法律问题,明确房屋拆迁的核心利益本质上是土地收益,房屋利益只是土地上的附着物,从而把房屋拆迁争议在制度上得以完善。

(二)设定土地容积权,扩大土地产权外延保护范围

台湾仿效日本、美国出台了“都市计划容积移转办法”,设定了基于土地发展权基础上的容积权。

根据本办法,台湾允许都市计划限制发展的建筑物容积转移到许可发展的基地上,由许可发展的基地所有权人给予受限制基地所有权人一定的补偿。该办法属旧城改建中容积权利补偿的典型市场模式,将容积权利作为土地产权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加以周全保护,从而扩大了房屋拆迁的补偿范围,将未来城市建筑容积拆迁的扩大利益列为保护范围。容积权本质上扩张了土地权利,即基地使用权的扩张,它毫无疑问属于地上产权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与现实的既得利益受法律同等保护。将容积权视为将来可能实现的土地使用权益加以周全保护,有利于鼓励私人对财富的进取心,进而促进社会总财富的增加与经济的发展;而透过容积移转,使被限制发展的土地所有权人得到补偿,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