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耕地年产值按照1000元/亩确定。

二、征地补偿费标准调整为平均每亩16000元(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干使用。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耕地为500元/亩,菜地为1000元/亩。

四、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4]76号)规定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一日

发布部门: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5年05月11日 实施日期:2005年05月11日 (地方法规)

根据鲁国土资发(2003)125号《关于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及鲁国土资发(2004)76号《关于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 偿标准的通知》规定:杨树5公分以下每棵补偿2元(移栽费)、5至10公分,每棵补偿25元;10至20公分,每棵补偿35元;20公分以上每棵补偿45 元,树都归原主。另外,安置补助费是归村集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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