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征地补偿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有些地方在执行法定补偿标准时往往就低不就高,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有些地方虽然执行了30倍的最高补偿标准,仍然不能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有些地方财政吃紧,就压低补偿安置标准,甚至拖欠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在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中,全国清理出拖欠、截留、挪用农民征地补偿费高达150亿元。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提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仍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而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提出,用地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使他们的长远生计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现行法律对被征地农民并没有提出具体的安置途径。为了使被征地农民真正分享到工业化、城镇化的成果,保障他们的长远生计,新办法明确规定,对被征地农民视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从而拓宽了安置途径。并且,在征地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特别是要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此外,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现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已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今年以来,为加强宏观调控、切实保护耕地,中央出台了一系列严格土地管理的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取得了积极进展,初步遏制了滥设开发区、大量圈占土地的势头。但是也应当看到,目前取得的成果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乱占滥用耕地的体制和机制上原因尚未根本消除,所以国家对于土地的管理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是不会松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