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大,农村土地被征用的情况日益增多。对于土地被征用的农民,我市各区县基本上采取货币安置、自主就业的办法。按《土地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安置费为4-6倍。目前,我市各区县的耕地补偿费和安置费每亩一般在1-2.7万元左右。但由于多数农民缺乏投资理财意识,几万元的补偿款只能在短期内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之,大部分失地农民文化程度较低,没有一技之长。在当前社会就业压力大、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许多失地农民就成了“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人员。一旦遇到重大疾病等意外,就成为新的贫困群体。据上访部门统计,近3年来75%的上访,尤其是集体上访,围堵党政机关大门,封堵主要交通要道,静坐拦车、打标语、喊口号甚至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的上访事件多由失地农民拆迁安置或社会保障问题引发的。

集体土地征用是城市化的必然产物,也是传统农业、农民转向工业社会、市民社会的必经之道,今后还会持续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征迁中,代表国家的行政机关、代表村集体的村委会、村民、用地单位之间多方博弈,难免利益冲突乃至对立。现代社会虽然讲究“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但对私权的尊重仍是市民社会的基石。应该说在集体土地征用中国家、集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集体土地权利应当受到与国有土地同样的法律保护。我个人认为要减少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公权利滥用,切实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应当作到以下几点:

1、行政机关负责集体土地征用规划,可参与集体土地征用谈判过程。

2、相关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与村集体谈判协商征地费用,协商不成,将双方争议提交司法机关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独立裁决。避免代表国家的行政机关强行单方决定征地费用、期限等与村民切身利益攸关的重大事宜。

3、集体土地征用的有关法律、条例应明确政府的先行安置义务,如征迁前的安置房,失地者的就业、医疗问题,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

4、土地征用不能只是政府转手牟利,村民买单或者只管征地不管村民死活。如果那样,失却了城市化的必要,徒然激化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