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诉讼类型有哪些
农村土地征收涉及的居民较多,涉及的补偿类型、金额分配问题也比较复杂,从而产生很多纠纷,为了维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我们有哪些法律途径来解决呢?
一、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以为行政主体的详细行政行为进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详细行政行为停止合法性、恰当性检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议的行政行为。
2、《乡村土地承包运营纠葛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2款规则,因征搜集体一切的土地及其补偿发作的纠葛,不属于乡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受理范围的,能够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途径处理。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视行为,具有纠错功用,不适用调解。除法律规则的复议结局事项,当事人对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则,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二、农村土地征收行政诉讼范围
1、征地审批权不当或者违法行使引发的纠葛;
2、土地征收程序违法引发的纠葛;
3、当事人不服征地补偿安顿规范争议判决机构作出的决议;
4、当事人不服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对集体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分配纠葛处置决议的。
5、关于土地征收补偿安顿规范的争议适用判决制度,直接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关于判决决议不称心的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6、关于自然资源、土地确实权纠葛复议前置,即必需先经过政府部门的复议处置才干提起行政诉讼;
7、国务院作出的裁定具有最终效能,不再适用复议、诉讼;
三、农村土地征收诉讼里的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