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完善土地补偿标准和方式?

  一、关于集体土地补偿标准问题的提出

依照现行法律,如果集体土地遵循合法的途径被国家征用,相关补偿费用包括耕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的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对这种人为降低的补偿标准,学者们大都持批评态度,认为“土地补偿费以农地收益来计算并不能反映土地的真实价值,被征用人的利益在土地征用中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农民作为土地所有者,仅仅是获得了一些“抚慰性”的补偿:“按照我国东部地区一般耕地年产值800元左右计算,每亩土地补偿费至多2万元,仅相当于普通公务员一年的工资收入,根本不能体现土地的实际价值,损害了原土地所有人的经济利益……改革开放以来低价征用农民的土地,至少使农民蒙受了2万亿元的损失”。而对于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学者们也大都认为是因为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土地价值人为背离市场价值。因此“征用集体土地应该体现市场机制和经济规律的原则,即要以土地所有权市场价格为参考来确定征地补偿费用,……这样才能体现市场经济的公平性。”毫无疑问,学者们在这一问题上的研究是卓有成效的,结论也是正确的,但是另一方面,将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问题的研究仅仅局限于补偿标准数额上的提高,也是不全面的。整体来看,我国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对失地农民选择货币补偿为主的方式,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偿费,让农民自谋职业。这种“一次性”方式没有照顾到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和预期收益,没有考虑到土地出让后的增值收益,更加导致失地农民的生活没有保障。所以,如何完善土地补偿标准和方式,将农村土地作为资本化的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反映土地的实际价值,确保失地农民获得长远的土地收益来保障生活,就成为一个更加复杂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笔者拟用“未来性”这个词加以概括,并对此展开讨论。

二、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未来性的概念及其依据

(一)未来性的概念

解释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未来性,是与补偿标准的一次性和现有价值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包含了两个层次的含义:其一,土地征用不仅补偿被征土地现有的价值,而且考虑补偿土地可预期、可预见的未来价值,即充分考虑土地的可增值性;其二,改变单一的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关注失地农民今后的生计和长远利益,致力于建立适合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两层含义是相辅相成的。另外,在理解上,应该区分“现有价值”和“现实价值”。笔者认为这两个概念是不同的。现实价值的外延更广,包括了土地的现有价值,并且包括土地可预期的的未来价值。

(二)未来性构想的理论与现实依据

1.法律的公平原则。

政府在征用农民的土地后,通过划拨和出让的方式转让给使用方,在这一过程中,国家获取巨额的差价。调查资料显示,沪宁高速的土地补偿费仅8000元/亩,而其在香港的上市的土地市值高达20万元/亩;在京珠线征地时,征地补偿费为7万/亩。而一般的耕地征地补偿费为5-6万/亩,但土地的实际价值起码30万元/亩,……江苏溧阳市,征地补偿费到农民手中仅2万元/亩,而政府再行转让时,土地使用费一般为8-10万元/亩。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后所产生的增值利益全部被国家拿走,土地征用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国家获利的工具。这实际上是对农民利益的剥夺,是不公平的,应该通过制度设计让被征地的农民分享这一未来的可预期收入。

2.保护农民的期待权。

土地由于其特殊的性质,其收益具有长期性。在正常的社会经济和自然条件下,一块土地可以不断的产生新的收益。假如这块地被国家征收,即使农民得到一部分补偿,但是往往这种补偿不能弥补农民对土地未来持续收益的预期,尤其当农民对土地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改良时,这种预期就表现的更为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