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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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在本意见实施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失去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高于0.3亩,但人均耕地面积不足维持基本生产生活的被征地农民,各县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纳入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第三条 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采取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筹资,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实行县级统筹、州级调济的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障水平,应与各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不低于各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五条 纳入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由村(居)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提名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准并公示后,经县级国土资源、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各县人民政府分比例共同承担,实行一次性缴纳,筹资总额以各县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础,并适当考虑其增幅,按15年缴费年限来确定。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部分不高于筹资总额的60%,政府补贴部分不低于筹资总额的40%。
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政府补贴部分由财政部门从增收的专项征地资金中一次性划拨。各县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根据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每亩征收不低于2万元的资金(不足一亩的按比例计算),专项用于基本养老保障。
第八条 在确保建立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前提下,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部分从不超过50%的安置补助费和不低于70%的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列支,在征地时,各县人民政府应将基本养老保障费用作为农地取得费用的一部分依法测算,并由征地机构将测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基本养老保障费等测算资料送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基本养老保障费用由财政部门进行一次性解缴;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时,其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予以补足。
第九条 各方按照规定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应按时足额缴纳,并鼓励被征地农民自愿多缴纳基本养老保障费,以享受更高水平的保障待遇。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障资金采取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政府补贴部分一次性划入统筹账户,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部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纳入县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增值收益分别记入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管理办法及会计核算办法按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办法施行。
第十二条 建立州级调济金。各县按当年征收专项资金总额的15%上缴州财政,专项储存,用于县级统筹金支付不足的调济。各县需要调济补助时,由县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申请,经批准后给予调济补助。
第十三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各县在土地出让时,由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的资金用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足和待遇调整。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纳入县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需动用风险准备金时,由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并足额缴费的,男、女均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启领时,由各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本人居民身份证出生年月为准,办理基本养老保障金领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