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7]1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所引发的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由争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先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承办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工作。

第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实行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 申请协调裁决范围

第六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对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协调和裁决。
依照《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拆迁的,不适用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七条 对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申请协调和裁决。
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安置人员申请协调和裁决。
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申请协调和裁决。

第八条 协调和裁决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与征地补偿安置无利害关系的;
(二)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的;
(三)经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已经达成协议,申请人又以同样理由申请裁决的;
(四)裁决机关已经下达准予撤回裁决申请或者裁决决定,申请人又以同样理由申请裁决的;
(五)申请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已经受理的。
第三章  协 调

第九条 申请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告知申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的期限;未告知的,申请人可以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年内,申请协调。

第十条 申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协调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有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协调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地址)、联系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