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不把郑州非法拆迁当做一次普法的良机
郑州大学第四附属医院被强拆事件调查组15日深夜发布的最新通报认定,该拆除工作由当地街道办、惠济区征收办等有关领导私下提议,事先未履行强制拆除手续,确定为非法拆迁。为此,包括惠济区副区长赵登义在内的多名官员被追责,非法拆迁的具体组织者目前已被警方刑拘。
备受社会关切的郑州第四附属医院被拆事件,在拆迁8天之后,终于有了一个权威的定性——非法拆迁。亦因此,多名参与决策的当地官员,被郑州市委市政府给予了“一揽子追责”。其中惠济区委、区政府对辖区内征收拆迁工作督导不力、疏于管理,责令其写出深刻检查;惠济区副区长、长兴路办事处党工委书记赵登义,因对征收拆迁工作督促检查不力,由郑州市纪委对其诫勉谈话。在私下提议强拆的几名官员中,长兴路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王伟民,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惠济区征收办副主任熊志亮,在事发后被免职的情况下,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记过处分;长兴路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王广庆,由区纪委对其诫勉谈话。
这“一揽子追责”是否就能够起到警示作用,真正触及干部灵魂,让他们汲取教训,今后不再干任性而又违法的事情,恐怕也难。因为这样的前车不是没有,但恐怕还是成本太低,致使教训不深、震撼速无,于是,非法拆迁、野蛮拆迁的背后,常常就有当地领导的魅影。
没错,在拆迁现场,领导不会亲自操刀,但没有他们的默许或提示,比如惠济区征收办副主任熊志亮提议先将房子“捣个窟窿”,长兴路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王伟民表示同意,工程队员未必就敢驾驶钩机肆意强拆。他们就像戏词里唱的“你就是那个递刀的人”,说成共犯并不为过。
想那郑州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应该也是国有财产,那么这次非法拆迁,就涉嫌“破坏公私财物罪”。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刑法另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对在作业中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法第134条)据媒体报道,强拆不仅造成3名工作人员受伤,而且令放射科和太平间受损,室内数字胃肠机、CT等多台医疗设备被毁,太平间内有六具尸体被掩埋,造成恶劣影响。这算不算严重后果?还有,30多人参与非法拆迁,又是否涉嫌聚众打砸抢?
当然怎么量刑,还有待法院的最终审理。但绝不能以党纪代替国法,就像刚刚结束的中纪委6次会议公报说的,“纪委决不能成为党内的‘公检法’,执纪审查决不能成为‘司法调查’”那样。再说,人们已经见惯了从严查处的承诺,最后不了了之不是没有。所以对这次影响极坏的非法拆迁,不但要执行党纪,而且要执行国法。要使其成为不敢违纪违法的教训,而不是先捣一个窟窿,看他能奈你何的经验。同时,也使其成为一次普法教育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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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第四附属医院被强拆事件调查组15日深夜发布的最新通报认定,该拆除工作由当地街道办、惠济区征收办等有关领导私下提议,事先未履行强制拆除手续,确定为非法拆迁。为此,包括惠济区副区长赵登义在内的多名官员被追责,非法拆迁的具体组织者目前已被警方刑拘。
备受社会关切的郑州第四附属医院被拆事件,在拆迁8天之后,终于有了一个权威的定性——非法拆迁。亦因此,多名参与决策的当地官员,被郑州市委市政府给予了“一揽子追责”。其中惠济区委、区政府对辖区内征收拆迁工作督导不力、疏于管理,责令其写出深刻检查;惠济区副区长、长兴路办事处党工委书记赵登义,因对征收拆迁工作督促检查不力,由郑州市纪委对其诫勉谈话。在私下提议强拆的几名官员中,长兴路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王伟民,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惠济区征收办副主任熊志亮,在事发后被免职的情况下,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记过处分;长兴路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王广庆,由区纪委对其诫勉谈话。
这“一揽子追责”是否就能够起到警示作用,真正触及干部灵魂,让他们汲取教训,今后不再干任性而又违法的事情,恐怕也难。因为这样的前车不是没有,但恐怕还是成本太低,致使教训不深、震撼速无,于是,非法拆迁、野蛮拆迁的背后,常常就有当地领导的魅影。
没错,在拆迁现场,领导不会亲自操刀,但没有他们的默许或提示,比如惠济区征收办副主任熊志亮提议先将房子“捣个窟窿”,长兴路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王伟民表示同意,工程队员未必就敢驾驶钩机肆意强拆。他们就像戏词里唱的“你就是那个递刀的人”,说成共犯并不为过。
想那郑州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应该也是国有财产,那么这次非法拆迁,就涉嫌“破坏公私财物罪”。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刑法另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对在作业中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法第134条)据媒体报道,强拆不仅造成3名工作人员受伤,而且令放射科和太平间受损,室内数字胃肠机、CT等多台医疗设备被毁,太平间内有六具尸体被掩埋,造成恶劣影响。这算不算严重后果?还有,30多人参与非法拆迁,又是否涉嫌聚众打砸抢?
当然怎么量刑,还有待法院的最终审理。但绝不能以党纪代替国法,就像刚刚结束的中纪委6次会议公报说的,“纪委决不能成为党内的‘公检法’,执纪审查决不能成为‘司法调查’”那样。再说,人们已经见惯了从严查处的承诺,最后不了了之不是没有。所以对这次影响极坏的非法拆迁,不但要执行党纪,而且要执行国法。要使其成为不敢违纪违法的教训,而不是先捣一个窟窿,看他能奈你何的经验。同时,也使其成为一次普法教育的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