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拆迁户行贿100万伪造证件 多获600余万补偿

信息时报讯 刚合伙建好房,就遇上拆迁补偿,萝岗3名年过半百的拆迁户竟伪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谎报为商业用地,多拿了654万余元征地补偿款,其后又花百万元行贿拆迁工作人员,一副镇长和一副调研员因收钱也涉案被革职。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中院日前对叶振南、何桂兴、陈日福三人犯诈骗罪、行贿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伪造国有土地证 多拿654万补偿款

55岁的叶振南、60岁的何桂兴和54岁的陈日福都是九龙镇村民。法院一审查明,20123月,叶振南与何桂兴、陈日福签订《建设房屋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叶振南提供其在萝岗区镇龙镇龙村的一块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合作建房,何桂兴负责协调关系,陈日福负责出资,房屋建成后如遇国家征地补偿,则按比例分配补偿款。据悉,三人合作建成的房屋面积为351.98平方米。

20129月房屋建好后,恰遇广州轨道交通(21号线萝岗段、知识城线)征地及房屋拆迁,三人使用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将面积为1030平方米的土地谎报为国有商业用地。经核计,三人一共骗取广州开发区征用土地办公室拆迁补偿款654万余元。

据悉,三人事后分别将这些赃款用来买房买车以及生活消费。

行贿三拆迁负责人 还拉下两名镇干部

法院还查明,三人为非法获得上述土地及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共谋向负责拆迁补偿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136月至20142月,由叶振南出面,分别贿送给广州市商竣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王某波(另案处理)人民币38万元、刘某虎(另案处理)人民币43万元、广州开发区征用土地办公室卢光友(已判刑6年)人民币25万元。

据悉,一审法院认定卢光友明知叶振南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假,仍违规给予报批,事后收受人民币25万元,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鉴于卢光友自首且退赃,一审对其判刑6年。本案还牵涉九龙镇副镇长赵某亮、副调研员钟某秋,两人分别收受叶振南的现金15万元和20万元,因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被予以党纪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

 

诈骗行贿两罪并罚 主犯判11

广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叶振南、何桂兴、陈日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行贿罪,应当数罪并罚。

与此同时,在诈骗和行贿犯罪事实中,叶振南均起积极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何桂兴、陈日福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另三人均主动投案,叶振南、何桂兴如实供述所犯诈骗、行贿事实,是自首;陈日福如实供述所犯诈骗事实,是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近日,广州市中院依法对叶振南判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何桂兴获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陈日福则获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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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报讯 刚合伙建好房,就遇上拆迁补偿,萝岗3名年过半百的拆迁户竟伪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谎报为商业用地,多拿了654万余元征地补偿款,其后又花百万元行贿拆迁工作人员,一副镇长和一副调研员因收钱也涉案被革职。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中院日前对叶振南、何桂兴、陈日福三人犯诈骗罪、行贿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伪造国有土地证 多拿654万补偿款

55岁的叶振南、60岁的何桂兴和54岁的陈日福都是九龙镇村民。法院一审查明,20123月,叶振南与何桂兴、陈日福签订《建设房屋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叶振南提供其在萝岗区镇龙镇龙村的一块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合作建房,何桂兴负责协调关系,陈日福负责出资,房屋建成后如遇国家征地补偿,则按比例分配补偿款。据悉,三人合作建成的房屋面积为351.98平方米。

20129月房屋建好后,恰遇广州轨道交通(21号线萝岗段、知识城线)征地及房屋拆迁,三人使用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将面积为1030平方米的土地谎报为国有商业用地。经核计,三人一共骗取广州开发区征用土地办公室拆迁补偿款654万余元。

据悉,三人事后分别将这些赃款用来买房买车以及生活消费。

行贿三拆迁负责人 还拉下两名镇干部

法院还查明,三人为非法获得上述土地及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共谋向负责拆迁补偿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136月至20142月,由叶振南出面,分别贿送给广州市商竣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王某波(另案处理)人民币38万元、刘某虎(另案处理)人民币43万元、广州开发区征用土地办公室卢光友(已判刑6年)人民币25万元。

据悉,一审法院认定卢光友明知叶振南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假,仍违规给予报批,事后收受人民币25万元,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鉴于卢光友自首且退赃,一审对其判刑6年。本案还牵涉九龙镇副镇长赵某亮、副调研员钟某秋,两人分别收受叶振南的现金15万元和20万元,因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被予以党纪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

 

诈骗行贿两罪并罚 主犯判11

广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叶振南、何桂兴、陈日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行贿罪,应当数罪并罚。

与此同时,在诈骗和行贿犯罪事实中,叶振南均起积极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何桂兴、陈日福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另三人均主动投案,叶振南、何桂兴如实供述所犯诈骗、行贿事实,是自首;陈日福如实供述所犯诈骗事实,是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近日,广州市中院依法对叶振南判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何桂兴获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陈日福则获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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