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12年后上门认养父遭拒 被质疑是为征地补偿款

多年杳无音信的女孩突然找上门来认养父,认亲不成便打起了官司,诉讼求证“我是我”。而这一切又发生在当地征地拆迁补偿之时,那么,养父的征地拆迁补偿该有养女的份儿吗?近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先要“证明‘我是我’”的拆迁补偿纠纷案。

1. 这个电话,让曹家乱了套

2014年深秋的一天,徐州市郊区一个叫曹永华的村民突然接到一个女子的电话,说自己是12年未见面的女儿。女儿突然要和自己见面,这是让常人感觉既意外又激动的事情,可曹永华却一点儿也激动不起来,似乎这个事情早在他的预料之中。更难理解的是,他怀疑面前这个女儿是假冒的。

今年53岁的曹永华告诉记者,那天他正在一家建筑工地上做工,在接到电话见面后,他连喊几声养女的名字,她都没有反应。

1985年,曹永华和一个叫张文荣的女子结婚。婚后两人一直没有自己的孩子。张文荣说,由于自己身体原因,和曹永华结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小孩,两人经常矛盾不断,就想抱养个小孩来缓解家庭矛盾。19903月,他们抱养了一个小女孩。可收养了这个小孩之后,曹、张两人的矛盾不但没有缓解,反而更加恶化。

时间到了1997年,收养的孩子已经7岁,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经法院调解,收养的孩子由曹永华来抚养。可毕竟这个孩子和自己已经生活了7年,张文荣放心不下,经常跑过来看孩子。张文荣了解到的情况让她难以接受,曹永华说交不起学费,不让孩子上学,让孩子在家里干杂活。

这让张文荣火冒三丈,她趁机把孩子给带走了,并到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权,由自己来抚养孩子。2000年,经过法院调解,监护权变更到了张文荣的名下。而当时的张文荣已经再婚,这个小孩也已经10岁了。

在这之后,曹永华也再次结婚成家,双方过起了各自的小日子。虽说两家住的并不算太远,但整整12年间,曹永华和张文荣还有这个养女一直没有见过面,两家也没有任何的往来。那么,12年后,一个自称曹永华养女的女子为什么突然找到曹永华呢?而她的到来,将会在这两家平静的生活中掀起怎样的波澜?

2. 十多年后,养女上门认亲

突然来找曹永华的女子名叫许芳。许芳说,自己就是曹永华的养女苏玫瑰,虽然她已经改名,且12年前离开曹永华的时候只有10岁,但仍然记得许多事情。她和曹永华见面重逢后,谈起往事,都颇为感慨。毕竟在一起生活了10年,曹永华几次掉下了眼泪。许芳说,刚开始的时候,她和曹永华谈得还是蛮好的,只是到了后来,气氛就慢慢的变了,曹永华可能猜到她回来找他的目的。

曹永华说,许芳回来找他的目的是为了一笔征地补偿款。

原来,201410月,铜山区新庄村的土地上要建一个科技园,曹永华有七八亩地,土地补偿款合计能拿到10多万元。这让曹永华在接到电话的那一刻,觉得既突然又在意料中,因他在村里听说,有人曾来打听过他补偿款的情况。

12年未见面的父女,因为一笔不小的征地补偿款而重逢,这的确让人有些唏嘘。老曹说,他预料到重逢不会愉快。在父女见面的两星期后,曹永华就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告他的当然也就是自称是他养女的许芳了,她要求曹永华把土地补偿款中属于自己的4.4万元还给她。不过,曹永华认为,这个案子根本就不成立,因为他始终在怀疑对方根本不是他的养女。

在第一次见面之后,曹永华给对方打过一个电话,结果电话停机了。于是,曹永华便替她缴费,结果发现这个号码的使用人并不叫苏玫瑰。曹永华才明白,原来和自己见面的女子名字是叫许芳。这让他进一步坚信,这个女的不是自己的养女,甚至怀疑她是一个骗子。

曹永华之所以这样坚持,是因为在张文荣提供给法院的户口本上,明确写着这个许芳的曾用名是苏梅桂,梅花的“梅”,桂花的“桂”,而他给孩子起的名字却并不是这个,而是苏玫瑰。曹永华说,自打起了这个名字以后,他的养女上学什么的一直使用的就是这个名字。而在当时他和张文荣离婚时,离婚协议上也写的是玫瑰花的“玫瑰”。

对曹永华的说法,前妻张文荣的回答是“他睁着眼睛瞎说”。张文荣承认当时曹永华给孩子起名字的时候,起的是玫瑰花的玫瑰,但在孩子的爷爷,也就是曹永华的父亲给孩子报户口的时候,却写成了梅花的梅、桂花的桂。

据张文荣讲,直到2003年转户口的时候,她才知道户口本上的名字和他们平常用的不一样,但因为当时没有什么关系,况且自己孩子也已经因为她的再嫁改名叫许芳了,因此自己也就没在意。没想到现在曹永华拿这个来说事,而且最为重要的一点是,现在曹永华的父亲已经去世了,谁又能够证明这件事情呢?

张文荣后来说,他们现在的邻居都能证实。邻居们说,张文荣改嫁过来之后,他们都知道这个女孩叫玫瑰,但究竟是哪两个字,他们都不清楚。而对于改名叫许芳的事情,邻居们更是不知情。

在曹永华看来,张文荣和现在邻居们的说法,只能证明张文荣和这个叫玫瑰的女孩一直生活在一起,但不能说明这个玫瑰就一定是自己的养女。

那么,以前跟曹永华和张文荣在一块居住的邻居能不能证明许芳和苏玫瑰就是一个人呢?张文荣还特意向法院提供了一名证人。但证人张永福却说,已经过去10多年了,自己也分辨不清现在的许芳是不是当年的小女孩苏玫瑰。

3. 一场官司,证明了“我是我”

怎么办?法官在走访的过程中了解到,村里的好多老人都知道,当年曹永华和张文荣的确收养了一个女孩,名叫苏玫瑰,但谁也不能确定,眼前的许芳就是当年的玫瑰。

村里人无法证实,那还有其他人能够证明吗?为此,许芳向法院提供了两个自己小学同学的电话。但是小学同学只记得她叫苏玫瑰,不清楚她是否改名为许芳。

无论是街坊邻居,还是小学同学,都不能向法院确定许芳就是原来曹永华的养女苏玫瑰。反而这些证人的说法,让曹永华更加确信了自己的观点。

找了这些证人,曹永华就一句话,这些证人的说法没有用。他现在认准的就是户口本上现在的这个许芳并不是自己的养女苏玫瑰。这样一来,可难坏了张文荣她们。不过,费了一番周折,她们还是找到了一份证据。

张文荣拿出的是一份原铜山县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开具的民警调查报告,主要内容为许芳、苏梅桂以及误写的苏玫瑰是同一个人。

按说这是一份强有力的证据,可是,当法院的办案人员到派出所核实的时候,却发现了其中的问题。派出所不承认出具过这样的证明。

那么,这样一份假证明,究竟是从哪里来的呢?张文荣说,曹永华一口咬定许芳不是自己的养女,他们找了很多的证人也没有用。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许芳的老公公花了几千块钱找人写了个证明,没想到是个假的,而他们再去找这个给他们开证明的人的时候,这个人已经没了踪影。

而张文荣的这个假证明却让曹永华更加的确信,这个许芳,根本就不是自己的养女。如果她真是自己的养女,何必费尽心思弄个假证明?

自从许芳起诉曹永华到现在已经一年多了,这期间,张文荣和许芳她们找证人、找派出所、找人出证明等等,一圈折腾下来,已经是精疲力尽了,该走的路都走了,该想的办法也都想了,可就是抵不过曹永华的一句话。怎么办?要知道,在法庭上,讲的就是证据,现在你不能证明你是你自己,不但原来想要拿到的4万多元拿不到,而且还要落个骗子的骂名。张文荣想到这,气都不打一处来。但是又有什么招呢,现在,她也只能把这个难题交给法院了。

201598日,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从户籍信息看,原告许芳曾用名为苏梅桂,与被告曹永华认可的养女苏玫瑰音同字不同,苏玫瑰20031023日户口迁出时原户口所在地为原铜山县三堡吴楼镇,系曹永华所在的村镇。从出生日期看,张文荣与曹永华离婚纠纷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都明确陈述其养女苏玫瑰是19903月出生,与许芳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月份相同。可以确定许芳就是曹永华的养女苏玫瑰。

经过进一步对补偿款的重新划定和核算,法院最后作出判决,被告曹永华给付原告许芳土地补偿费19535.38元。不过,为了照顾双方的情绪,虽然案件作出判决,但不宜强制执行,主审法官仍继续给双方做疏导工作。

不久后的一天,“爸”——一声轻轻的久违的呼声触动了曹永华的心底,只见他张开臂膀把女儿紧紧揽在怀里,两人相拥而泣。在现场,法官及其他人的眼睛也湿润了……

案后余思:加强公民身份信息的互联共享

自从李克强总理怒斥了需“证明你妈是你妈”的事后,全国各地都掀起了曝光各种奇葩证明的热潮,如何证明“我是我”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就本案涉及的相关话题,记者采访了本案承办法官张小舟。

为什么要求原告证明她与被告的养父女关系,在被告否认的情况下,她怎样能够证明自己的身份?张小舟认为,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合格的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法院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这就是当事人诉讼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当当事人。具体就本案而言,因为原告提起的是分割被告征地补偿款的诉讼,其与被告之间的养父女关系的存在是前提,她必须证明自己的身份。

本案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之所以成为审理的焦点,张小舟说,这是因为她的户口本、身份证登记的名字以及曾用名和之前的法律文书记载的并不一致,被告又明确否认其为自己的养女。在这种情况下,她就必须提供更多的证据,包括人证、物证来证明,法院通过审查,综合予以认定。

张小舟谈到,原告许芳主体资格适格,她是被告曹永华的养女。这是因为首先两个名字字不同音同,出生日期相同、原户口所在地与被告相同,再加上证人证言、小学中学时期照片以及我们入村调查的情况看,上述证据并非简单的巧合,已经形成证据链,可以认定原告就是被告曹永华的养女。

记者注意到,该案宣判后,有人问,许芳的户口已经迁出10多年了,转成了城镇户口,且现在她已结婚生子,组成家庭了,为什么还享有征地补偿权呢?张小舟解释说,首先,原告曾经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分得了承包土地,而我国的土地承包政策是国家维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的一般原则,同时还要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认定其权利主体资格的丧失。本案原告在迁出户口前,依法在村委会承包土地,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具备第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因养父母离异将户口迁出转为城镇户口,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现无证据证明原告已在城市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基本条件,不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故在原告未获得其他替代性生活保障的情况下,不应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仍然依法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那么,法院又为什么判决原告许芳应当获得土地补偿费但无权获得安置补助费?张小舟说,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原告所有的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 当因公共利益被剥夺时, 权利人应当就其损失得到补偿。但安置补助费是国家为了安置以被征用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产、生活所需而给予的补助费用,该费用是以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来计算。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将安置补助费的受偿主体限定在农业人口这个群体范围内,原告户口已在2003年转出时成为非农业户口,故其无权获得安置补助费。

这起案件留给了人们一些思考。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曹永华索要证据无可厚非。但从情理上来讲,他似乎就有点故意为难的意思。但本案中,因为涉及主体权利,需要从法律上证明主体资格,因此老曹的要求也是有了法律意识,比个体口头认定、模糊判断还是进了一步。就本纠纷说,离开了司法确认,不仅使社会管理成本无端放大,还常常让当事人陷入一种死胡同。由此说,加强有关机构对公民重要身份信息平台的建立、完善和互联共享,就能减少身边对各种各样的证明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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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杳无音信的女孩突然找上门来认养父,认亲不成便打起了官司,诉讼求证“我是我”。而这一切又发生在当地征地拆迁补偿之时,那么,养父的征地拆迁补偿该有养女的份儿吗?近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先要“证明‘我是我’”的拆迁补偿纠纷案。

1. 这个电话,让曹家乱了套

2014年深秋的一天,徐州市郊区一个叫曹永华的村民突然接到一个女子的电话,说自己是12年未见面的女儿。女儿突然要和自己见面,这是让常人感觉既意外又激动的事情,可曹永华却一点儿也激动不起来,似乎这个事情早在他的预料之中。更难理解的是,他怀疑面前这个女儿是假冒的。

今年53岁的曹永华告诉记者,那天他正在一家建筑工地上做工,在接到电话见面后,他连喊几声养女的名字,她都没有反应。

1985年,曹永华和一个叫张文荣的女子结婚。婚后两人一直没有自己的孩子。张文荣说,由于自己身体原因,和曹永华结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小孩,两人经常矛盾不断,就想抱养个小孩来缓解家庭矛盾。19903月,他们抱养了一个小女孩。可收养了这个小孩之后,曹、张两人的矛盾不但没有缓解,反而更加恶化。

时间到了1997年,收养的孩子已经7岁,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经法院调解,收养的孩子由曹永华来抚养。可毕竟这个孩子和自己已经生活了7年,张文荣放心不下,经常跑过来看孩子。张文荣了解到的情况让她难以接受,曹永华说交不起学费,不让孩子上学,让孩子在家里干杂活。

这让张文荣火冒三丈,她趁机把孩子给带走了,并到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权,由自己来抚养孩子。2000年,经过法院调解,监护权变更到了张文荣的名下。而当时的张文荣已经再婚,这个小孩也已经10岁了。

在这之后,曹永华也再次结婚成家,双方过起了各自的小日子。虽说两家住的并不算太远,但整整12年间,曹永华和张文荣还有这个养女一直没有见过面,两家也没有任何的往来。那么,12年后,一个自称曹永华养女的女子为什么突然找到曹永华呢?而她的到来,将会在这两家平静的生活中掀起怎样的波澜?

2. 十多年后,养女上门认亲

突然来找曹永华的女子名叫许芳。许芳说,自己就是曹永华的养女苏玫瑰,虽然她已经改名,且12年前离开曹永华的时候只有10岁,但仍然记得许多事情。她和曹永华见面重逢后,谈起往事,都颇为感慨。毕竟在一起生活了10年,曹永华几次掉下了眼泪。许芳说,刚开始的时候,她和曹永华谈得还是蛮好的,只是到了后来,气氛就慢慢的变了,曹永华可能猜到她回来找他的目的。

曹永华说,许芳回来找他的目的是为了一笔征地补偿款。

原来,201410月,铜山区新庄村的土地上要建一个科技园,曹永华有七八亩地,土地补偿款合计能拿到10多万元。这让曹永华在接到电话的那一刻,觉得既突然又在意料中,因他在村里听说,有人曾来打听过他补偿款的情况。

12年未见面的父女,因为一笔不小的征地补偿款而重逢,这的确让人有些唏嘘。老曹说,他预料到重逢不会愉快。在父女见面的两星期后,曹永华就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告他的当然也就是自称是他养女的许芳了,她要求曹永华把土地补偿款中属于自己的4.4万元还给她。不过,曹永华认为,这个案子根本就不成立,因为他始终在怀疑对方根本不是他的养女。

在第一次见面之后,曹永华给对方打过一个电话,结果电话停机了。于是,曹永华便替她缴费,结果发现这个号码的使用人并不叫苏玫瑰。曹永华才明白,原来和自己见面的女子名字是叫许芳。这让他进一步坚信,这个女的不是自己的养女,甚至怀疑她是一个骗子。

曹永华之所以这样坚持,是因为在张文荣提供给法院的户口本上,明确写着这个许芳的曾用名是苏梅桂,梅花的“梅”,桂花的“桂”,而他给孩子起的名字却并不是这个,而是苏玫瑰。曹永华说,自打起了这个名字以后,他的养女上学什么的一直使用的就是这个名字。而在当时他和张文荣离婚时,离婚协议上也写的是玫瑰花的“玫瑰”。

对曹永华的说法,前妻张文荣的回答是“他睁着眼睛瞎说”。张文荣承认当时曹永华给孩子起名字的时候,起的是玫瑰花的玫瑰,但在孩子的爷爷,也就是曹永华的父亲给孩子报户口的时候,却写成了梅花的梅、桂花的桂。

据张文荣讲,直到2003年转户口的时候,她才知道户口本上的名字和他们平常用的不一样,但因为当时没有什么关系,况且自己孩子也已经因为她的再嫁改名叫许芳了,因此自己也就没在意。没想到现在曹永华拿这个来说事,而且最为重要的一点是,现在曹永华的父亲已经去世了,谁又能够证明这件事情呢?

张文荣后来说,他们现在的邻居都能证实。邻居们说,张文荣改嫁过来之后,他们都知道这个女孩叫玫瑰,但究竟是哪两个字,他们都不清楚。而对于改名叫许芳的事情,邻居们更是不知情。

在曹永华看来,张文荣和现在邻居们的说法,只能证明张文荣和这个叫玫瑰的女孩一直生活在一起,但不能说明这个玫瑰就一定是自己的养女。

那么,以前跟曹永华和张文荣在一块居住的邻居能不能证明许芳和苏玫瑰就是一个人呢?张文荣还特意向法院提供了一名证人。但证人张永福却说,已经过去10多年了,自己也分辨不清现在的许芳是不是当年的小女孩苏玫瑰。

3. 一场官司,证明了“我是我”

怎么办?法官在走访的过程中了解到,村里的好多老人都知道,当年曹永华和张文荣的确收养了一个女孩,名叫苏玫瑰,但谁也不能确定,眼前的许芳就是当年的玫瑰。

村里人无法证实,那还有其他人能够证明吗?为此,许芳向法院提供了两个自己小学同学的电话。但是小学同学只记得她叫苏玫瑰,不清楚她是否改名为许芳。

无论是街坊邻居,还是小学同学,都不能向法院确定许芳就是原来曹永华的养女苏玫瑰。反而这些证人的说法,让曹永华更加确信了自己的观点。

找了这些证人,曹永华就一句话,这些证人的说法没有用。他现在认准的就是户口本上现在的这个许芳并不是自己的养女苏玫瑰。这样一来,可难坏了张文荣她们。不过,费了一番周折,她们还是找到了一份证据。

张文荣拿出的是一份原铜山县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开具的民警调查报告,主要内容为许芳、苏梅桂以及误写的苏玫瑰是同一个人。

按说这是一份强有力的证据,可是,当法院的办案人员到派出所核实的时候,却发现了其中的问题。派出所不承认出具过这样的证明。

那么,这样一份假证明,究竟是从哪里来的呢?张文荣说,曹永华一口咬定许芳不是自己的养女,他们找了很多的证人也没有用。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许芳的老公公花了几千块钱找人写了个证明,没想到是个假的,而他们再去找这个给他们开证明的人的时候,这个人已经没了踪影。

而张文荣的这个假证明却让曹永华更加的确信,这个许芳,根本就不是自己的养女。如果她真是自己的养女,何必费尽心思弄个假证明?

自从许芳起诉曹永华到现在已经一年多了,这期间,张文荣和许芳她们找证人、找派出所、找人出证明等等,一圈折腾下来,已经是精疲力尽了,该走的路都走了,该想的办法也都想了,可就是抵不过曹永华的一句话。怎么办?要知道,在法庭上,讲的就是证据,现在你不能证明你是你自己,不但原来想要拿到的4万多元拿不到,而且还要落个骗子的骂名。张文荣想到这,气都不打一处来。但是又有什么招呢,现在,她也只能把这个难题交给法院了。

201598日,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从户籍信息看,原告许芳曾用名为苏梅桂,与被告曹永华认可的养女苏玫瑰音同字不同,苏玫瑰20031023日户口迁出时原户口所在地为原铜山县三堡吴楼镇,系曹永华所在的村镇。从出生日期看,张文荣与曹永华离婚纠纷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都明确陈述其养女苏玫瑰是19903月出生,与许芳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月份相同。可以确定许芳就是曹永华的养女苏玫瑰。

经过进一步对补偿款的重新划定和核算,法院最后作出判决,被告曹永华给付原告许芳土地补偿费19535.38元。不过,为了照顾双方的情绪,虽然案件作出判决,但不宜强制执行,主审法官仍继续给双方做疏导工作。

不久后的一天,“爸”——一声轻轻的久违的呼声触动了曹永华的心底,只见他张开臂膀把女儿紧紧揽在怀里,两人相拥而泣。在现场,法官及其他人的眼睛也湿润了……

案后余思:加强公民身份信息的互联共享

自从李克强总理怒斥了需“证明你妈是你妈”的事后,全国各地都掀起了曝光各种奇葩证明的热潮,如何证明“我是我”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就本案涉及的相关话题,记者采访了本案承办法官张小舟。

为什么要求原告证明她与被告的养父女关系,在被告否认的情况下,她怎样能够证明自己的身份?张小舟认为,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合格的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法院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这就是当事人诉讼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当当事人。具体就本案而言,因为原告提起的是分割被告征地补偿款的诉讼,其与被告之间的养父女关系的存在是前提,她必须证明自己的身份。

本案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之所以成为审理的焦点,张小舟说,这是因为她的户口本、身份证登记的名字以及曾用名和之前的法律文书记载的并不一致,被告又明确否认其为自己的养女。在这种情况下,她就必须提供更多的证据,包括人证、物证来证明,法院通过审查,综合予以认定。

张小舟谈到,原告许芳主体资格适格,她是被告曹永华的养女。这是因为首先两个名字字不同音同,出生日期相同、原户口所在地与被告相同,再加上证人证言、小学中学时期照片以及我们入村调查的情况看,上述证据并非简单的巧合,已经形成证据链,可以认定原告就是被告曹永华的养女。

记者注意到,该案宣判后,有人问,许芳的户口已经迁出10多年了,转成了城镇户口,且现在她已结婚生子,组成家庭了,为什么还享有征地补偿权呢?张小舟解释说,首先,原告曾经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分得了承包土地,而我国的土地承包政策是国家维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的一般原则,同时还要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认定其权利主体资格的丧失。本案原告在迁出户口前,依法在村委会承包土地,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具备第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因养父母离异将户口迁出转为城镇户口,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现无证据证明原告已在城市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基本条件,不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故在原告未获得其他替代性生活保障的情况下,不应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仍然依法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那么,法院又为什么判决原告许芳应当获得土地补偿费但无权获得安置补助费?张小舟说,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原告所有的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 当因公共利益被剥夺时, 权利人应当就其损失得到补偿。但安置补助费是国家为了安置以被征用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产、生活所需而给予的补助费用,该费用是以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来计算。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将安置补助费的受偿主体限定在农业人口这个群体范围内,原告户口已在2003年转出时成为非农业户口,故其无权获得安置补助费。

这起案件留给了人们一些思考。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曹永华索要证据无可厚非。但从情理上来讲,他似乎就有点故意为难的意思。但本案中,因为涉及主体权利,需要从法律上证明主体资格,因此老曹的要求也是有了法律意识,比个体口头认定、模糊判断还是进了一步。就本纠纷说,离开了司法确认,不仅使社会管理成本无端放大,还常常让当事人陷入一种死胡同。由此说,加强有关机构对公民重要身份信息平台的建立、完善和互联共享,就能减少身边对各种各样的证明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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