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旬老汉持木棍阻止强拆遭刑拘
儿子所有的房屋被法院强拆,七旬老汉吕某持木棍意图阻止,后被怀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检察院认为吕某不构成犯罪,怀柔公安分局撤案。吕某随后申请国家赔偿,要求怀柔公安分局赔偿38万余元。因不满警方决定,他向市二中院提出申请。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最终撤销警方决定书,决定由怀柔公安分局赔偿吕某被侵犯人身自由7日的赔偿金1404.83元,赔礼道歉并支付吕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七旬汉欲阻强拆被刑拘
吕某现年77岁,其与儿子小吕等一家人在怀柔区怀柔镇某小区有一套房屋。据吕某的代理律师张艳玲介绍,该房屋遇拆迁,小吕认为他们与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显失公平,不同意履行。拆迁人起诉要求腾房后,法院立案,并先予执行进行强拆。
市二中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7日5时许,怀柔区法院对吕某儿子的房屋执行强制拆除时,吕某手持木棍意图阻止执行人员进入房屋。在法院执行人员进入房屋后,吕某主动丢掉木棍,后被法院执行人员带离执行现场。
2011年5月27日,怀柔公安分局以吕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11年5月30日,怀柔公安分局决定将吕某的拘留期限延长4日。2011年6月3日,吕某被取保候审。
2011年10月21日,怀柔区检察院作出《通知撤销案件书》,认为吕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建议怀柔公安分局撤销此案。2011年10月31日,怀柔公安分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决定撤销案件,同时决定对吕某解除取保候审。
法院还查明,2013年11月4日至11日,吕某因患右侧腹股沟斜疝、高血压等疾病在怀柔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
申请赔偿起初遭拒绝
2013年3月29日,吕某向怀柔公安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向其支付包括医疗住院费等赔偿金共38万余元。同年5月27日,怀柔公安分局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对吕某不予赔偿。
吕某不服,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2011年5月27日,吕某在他人指使下虽有阻止法院执行强制拆迁的意图,但其没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具体实施阻碍法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怀柔公安分局以吕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怀柔公安分局应当对吕某予以赔偿。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书,责令怀柔公安分局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2013年10月28日,怀柔公安分局再次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吕某因刑事拘留被限制人身自由7天的赔偿金1276.45元。
吕某不服,又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复议认为,怀柔公安分局作出的赔偿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维持。吕某未能证明其于2013年11月4日住院治疗所患疾病与2011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存在因果关系,故对其主张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认为赔偿少诉至法院
因不服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吕某于2014年2月27日向市二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吕某称,怀柔公安分局承认对其刑拘违法是对的,但未赔礼道歉,且赔偿数额太低,不符合实际损失。
吕某说,在法院强拆房屋时,他被水枪喷射至全身湿透,受凉时间长达7小时。因此导致其2013年11月4日住院,被发现患有右侧腹股沟斜疝,共花费住院费等1.6万余元。
吕某认为,由于怀柔公安分局的违法刑事拘留,导致患上右侧腹股沟斜疝,他的病症与怀柔公安分局的违法行为有明显的因果关系。
他申请法院撤销市公安局所作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确认怀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违法,责令怀柔公安分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侵犯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费等共计39万余元,比最初索赔时数额增加。
法院决定赔偿2404.83元
赔偿委员会认为,本案中,吕某要求怀柔公安分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虽然该赔偿请求在其向怀柔公安分局申请赔偿时并未提出,但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怀柔公安分局应当赔礼道歉,为吕某消除影响。对于吕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依据实际情况酌定为1000元。
吕某称其2013年11月住院手术治疗所患疾病与怀柔公安分局的刑事拘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要求赔偿住院费用等证据不足,不能支持。
2014年5月19日,市二中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撤销怀柔公安分局所作的《刑事赔偿决定书》和北京市公安局所作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由怀柔公安分局赔偿吕某被侵犯人身自由7日的赔偿金,具体数额由该院于国家2013年度日平均工资标准公布后确定;由怀柔公安分局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吕某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支付吕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决定作出后,国家统计局公布2013年度日平均工资为200.69元。市二中院赔偿委员会随后给吕某发去通知书,告知怀柔公安分局应该赔偿吕某的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为1404.83元,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2404.83元。(京华时报)
,
儿子所有的房屋被法院强拆,七旬老汉吕某持木棍意图阻止,后被怀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检察院认为吕某不构成犯罪,怀柔公安分局撤案。吕某随后申请国家赔偿,要求怀柔公安分局赔偿38万余元。因不满警方决定,他向市二中院提出申请。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最终撤销警方决定书,决定由怀柔公安分局赔偿吕某被侵犯人身自由7日的赔偿金1404.83元,赔礼道歉并支付吕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七旬汉欲阻强拆被刑拘
吕某现年77岁,其与儿子小吕等一家人在怀柔区怀柔镇某小区有一套房屋。据吕某的代理律师张艳玲介绍,该房屋遇拆迁,小吕认为他们与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显失公平,不同意履行。拆迁人起诉要求腾房后,法院立案,并先予执行进行强拆。
市二中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7日5时许,怀柔区法院对吕某儿子的房屋执行强制拆除时,吕某手持木棍意图阻止执行人员进入房屋。在法院执行人员进入房屋后,吕某主动丢掉木棍,后被法院执行人员带离执行现场。
2011年5月27日,怀柔公安分局以吕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11年5月30日,怀柔公安分局决定将吕某的拘留期限延长4日。2011年6月3日,吕某被取保候审。
2011年10月21日,怀柔区检察院作出《通知撤销案件书》,认为吕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建议怀柔公安分局撤销此案。2011年10月31日,怀柔公安分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决定撤销案件,同时决定对吕某解除取保候审。
法院还查明,2013年11月4日至11日,吕某因患右侧腹股沟斜疝、高血压等疾病在怀柔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
申请赔偿起初遭拒绝
2013年3月29日,吕某向怀柔公安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向其支付包括医疗住院费等赔偿金共38万余元。同年5月27日,怀柔公安分局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对吕某不予赔偿。
吕某不服,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2011年5月27日,吕某在他人指使下虽有阻止法院执行强制拆迁的意图,但其没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具体实施阻碍法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怀柔公安分局以吕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怀柔公安分局应当对吕某予以赔偿。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书,责令怀柔公安分局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2013年10月28日,怀柔公安分局再次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吕某因刑事拘留被限制人身自由7天的赔偿金1276.45元。
吕某不服,又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复议认为,怀柔公安分局作出的赔偿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维持。吕某未能证明其于2013年11月4日住院治疗所患疾病与2011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存在因果关系,故对其主张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认为赔偿少诉至法院
因不服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吕某于2014年2月27日向市二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吕某称,怀柔公安分局承认对其刑拘违法是对的,但未赔礼道歉,且赔偿数额太低,不符合实际损失。
吕某说,在法院强拆房屋时,他被水枪喷射至全身湿透,受凉时间长达7小时。因此导致其2013年11月4日住院,被发现患有右侧腹股沟斜疝,共花费住院费等1.6万余元。
吕某认为,由于怀柔公安分局的违法刑事拘留,导致患上右侧腹股沟斜疝,他的病症与怀柔公安分局的违法行为有明显的因果关系。
他申请法院撤销市公安局所作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确认怀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违法,责令怀柔公安分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侵犯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费等共计39万余元,比最初索赔时数额增加。
法院决定赔偿2404.83元
赔偿委员会认为,本案中,吕某要求怀柔公安分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虽然该赔偿请求在其向怀柔公安分局申请赔偿时并未提出,但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怀柔公安分局应当赔礼道歉,为吕某消除影响。对于吕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依据实际情况酌定为1000元。
吕某称其2013年11月住院手术治疗所患疾病与怀柔公安分局的刑事拘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要求赔偿住院费用等证据不足,不能支持。
2014年5月19日,市二中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撤销怀柔公安分局所作的《刑事赔偿决定书》和北京市公安局所作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由怀柔公安分局赔偿吕某被侵犯人身自由7日的赔偿金,具体数额由该院于国家2013年度日平均工资标准公布后确定;由怀柔公安分局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吕某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支付吕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决定作出后,国家统计局公布2013年度日平均工资为200.69元。市二中院赔偿委员会随后给吕某发去通知书,告知怀柔公安分局应该赔偿吕某的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为1404.83元,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2404.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