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几年以前的征地批文当做现在的征收依据,能合法得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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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征收拆迁的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经常遇到这样的现象,那就是政府拿着几年前的征地批文说要征收土地和房屋,让老百姓赶快签协议走人。对此,很多老百姓不明就里:事实上,四五年前,政府就有要求征收拆迁,做了通知,但是一直没有开始实施征收工作。时间长了,老百姓自然而然也快淡忘了征收的事情。可现在政府又突然说要征收了,问征收人员,征收方拿出的却是多年前的征地批文。这究竟合法吗?本文,律师王金龙为大家解析这一问题……

这样矛盾就出现了:按照几年前的征地批文进行征收的话,无论是土地价格,还是房屋价格,被拆迁人的补偿额度都将受到巨大的折损。几年时间的物价、房价疯涨,如今的土地房屋早已经增长了数十倍不止。倘若再按几年前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别说补偿,怕是连被拆迁人最基本的生活、住宿条件都是难以保障的。

但事实是确实有很多地方会拿着几年前的征地批文或相关材料,作为在几年后对被拆迁人进行征收的依据。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根本原因在于征收方想要通过时间差来赚取最大的补偿利益。

要告诉你的是:用几年前的批文或者其他征收材料,来征收现在的房屋土地,其实质是违法的!

此前,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于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要依法依规收缴土地闲置费或者收回。

 

早在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就明确指出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者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从上述规定可以明确:一般征地批文的有效期是两年。超过两年未对土地房屋进行征收的,该份征地批文自动失效。(关于征地批文两年有效期的政策规定还有很多,这里就不详细列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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